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计统〔2017〕226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9月6日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促进铁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682号令)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总公司上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铁路建设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或措施,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为。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和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是指总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招标,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三章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由建设单位预审后与初步设计文件同步上报总公司审查,上报文件应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情况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十条 总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上报文件后委托咨询单位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审依据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准确适用。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据的工程范围、内容与初步设计及其鉴修文件一致,分析方法科学,编制深度符合要求,评价结论正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对策、措施合理可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后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并及时完成公众参与报告。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及时跟踪初步设计文件审查、修改情况。初步设计审查对环境影响评价无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在评审后十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有重大影响的,应在初步设计鉴修报总公司前修改完成。咨询单位应及时完成评审报告并报总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总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将修改完善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公众参与报告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评审费用标准执行国家、总公司有关规定,计入项目概算。咨询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如需聘请专家,所发生的费用由咨询单位自行支付。
第十六条 经评审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如需补充或修改,应征得总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总公司履行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和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环保设计,落实环保措施及投资概算,并对设计落实环评批复情况进行对照杭理,将对照梳理情况报总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建设单位未及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手续,发生环保重大变动未及时办理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即开工建设,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影响工程建设、验收,由总公司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单位考核办法》(铁总建设〔2015〕347号)有关规定在年度考核中扣分。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擅自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编制出现重大漏项、错误,咨询单位评审把关不产出现重大失误,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审查并向总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前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计统〔2013〕183号)同时废止。前发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