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铁总开发[2015]2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铁路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铁路局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对存在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推进确权领证,维护用地权益。土地权利人、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总公司及铁路局依法取得的土地,应由总公司或铁路局作为土地权利人领取权属证书。

第八条 加强用地档案管理,按照档案专业化管理的要求,铁路局应按要求对土地档案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并交由铁路局档案馆统一管理。

铁路局应加强土地档案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资料专用库房,配备必要设施及管理人员。加强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保证用地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和现势性。

第九条 铁路局应建立土地权属证书使用管理制度,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和借用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条 铁路局应加强铁路用地统计管理,及时对原始记录、基础台账信息进行收集和更新,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合资铁路公司应将用地统计报表分别报送委托管理的铁路局,由铁路局负责统一汇总。

第三章 监察管理

第十一条 铁路用地监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用地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铁路局是用地监察的主体。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用地监察的组织实施,企法、安监、运输、财务、综合治理等部门协同配合。

第十二条 铁路局应组建专业化的监察队伍,形成以土地管理部门专业监察为主体的用地监察网络,并建立相应的用地巡查制度、用地信息举报制度,实现对辖区内用地管理的全天候、全覆盖。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用地单位应对所使用的土地加强巡查和看护,保证土地资产完整。

第十三条 铁路局应建立用地重点监控制度,依据宗地现状、位置、周边环境等情况进行研判,按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违法用地行为的程度,分等级确定用地隐患监控点,并采取相应监控及清理整治措施。

第十四条 铁路局应加大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整治力度,提出用地清理整治计划,开展用地专项整治,有计划、有重点地消除影响铁路用地安全和资产完整的问题和隐患。

建立铁路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依法组织违法用地行为的清理整治。

第十五条 铁路用地监察人员行使监察职权时,需两人及以上,并应出示《铁路用地监察证》。

《铁路用地监察证》由总公司核发。

第十六条 铁路局应配备必要的交通、测量、通讯、音像等设备,满足监察工作的需要。

铁路局应根据用地清理整治计划,将相关清理整治费用纳入预算,并建立用地监察信息举报专项奖励制度。

第四章 开发利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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