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内部监督工作规定 铁总建设[2016]1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赋予中国铁路总公司的“管理建设项目”职责,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内部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内部监督工作),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总公司管理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承担的建设项目,以及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内部监督工作。

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包括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各铁路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统称总公司监督机构)应按本规定及建设工程合同等约定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实施内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国家铁路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主动接受其依法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总公司监督机构内部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等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应将参建单位接受总公司监督机构内部监督有关事项纳入合同。

第五条 总公司监督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规范运行标准化管理体系,积极应用成熟可靠的检测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切实做到客观科学、实事求是、有序可控、规范高效。

第六条 总公司监督人员应坚持“赤胆忠心、铁面无私、讲究科学、精通业务”宗旨,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依法合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总公司的工程质量安全内部监督工作实行两级管理。

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工程监督总站)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内部监督工作,对铁路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的业务工作实行管理、指导和考核。

监督站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内部监督工作;承担工程监督总站指定的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内部监督工作。

铁路局负责监督站行政管理,承担监督站的监督经费、编制人员、设备配置、办公设施等保障工作。

第八条 工程监督总站内部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参与拟订总公司铁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拟订总公司监督机构工作制度;组织开展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检测工作;组织或参与对铁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等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查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方面的严重问题;认定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承担较大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公布;参与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监督站内部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有关铁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等事项,负责调查、处理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方面的严重问题;认定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参与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监督站应定期向工程监督总站报告工作,完成工程监督总站组织或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总公司监督机构应按工作需要配齐配强监督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依据总公司有关规定独立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和工作经验,经工程监督总站进行资格审核并统一培训合格,总公司核发内部监督证件后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监督站从事铁路路基、桥梁、隧道、四电(通信、信号、电力、牵引供电)、房建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监督人员每专业不少于1人。监督站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铁路局同意后可按规定聘用少量的监督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报工程监督总站核备。

第十二条 铁路局负责为监督站提供监督工作保障条件,配备不少于2台检查用车(越野汽车)以及办公、通讯、检查检测(如数码相机、测温、测距、红外探测等)等设备,其他设备按照总公司和铁路局的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监督站日常经费(工资、福利、社保、奖金等)以及工作经费(日常办公、监督检测、通讯、交通、培训、会议,购置技术图书、劳保用品,聘用监督人员聘金等开支)由所在铁路局承担,纳入铁路局财务预算管理。铁路局对监督工作的经费预算应满足内部监督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 总公司的内部监督工作从项目开工开始,直至初步验收完成后结束。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完成10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安全内部监督手续(附件1)。

第十五条 监督站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制定内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重点,及时组织首次监督检查,在首次检查时说明总公司内部监督程序、工作方式及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内部监督工作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组织落实整改,并按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监督站应跟踪问题整改,督促责任单位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

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政府和总公司相关部门、机构报告,总公司监督机构应做好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信息的收集、核实、跟踪工作,参与或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初步验收时,监督站应提前向初验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安全内部监督工作报告》(附件2)。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一般为现场抽查,主要内容包括:对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抽查;对参建各责任主体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等进行抽查抽检。

第二十条 总公司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管理,每年初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依据项目批复、建设标准规模、工程进展和施工动态等,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制定月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监督站应对辖区内所有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监督工作进行统筹兼顾,均衡安排监督检查计划。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由总公司监督机构派出的检查组实施,检查组成员一般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证件。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制定方案。根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安排,了解拟检查项目的施工动态和质量安全状况,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和行程安排。

(二)现场检查。运用察看、量测、检测等方法,对现场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通过对文件、资料的验证,核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况;过程中要做好影像采集和相关资料留存。

(三)反馈情况。向当次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情况和有关意见,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突出问题作出处理决定。项目监督检查结束时,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意见,提出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建议意见和整改要求。项目监督检查结束后,向建设单位发出“内部监督通知书”(附件3)。

(四)跟踪整改。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确认,确保问题闭合销号。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突出问题、安全隐患以及违反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相关规定的较为严重的管理行为,应立即签发“整改通知单”(附件4),整改通知单的内容应写明问题发生的部位、性质以及违规事项,明确整改期限要求,并由责任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现场检查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应建立突出问题整改台账,健全整改督办、审核机制,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整改回复报告。对发出整改通知单的突出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督促和复核,直到确认完成整改后予以销号。

第二十四条 对发出整改通知单提出临时停工的工点,在收到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复工申请后,监督站应及时组织审查或复查,确认满足要求达到复工条件的,签发“复工通知单”(附件5)。

第四章 监督检测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测是指总公司监督机构在内部监督工作中,委托并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原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测的活动,或总公司监督机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的检测。总公司监督机构要求建设单位组织检测的,应对检测机构资质等提出明确要求,派员监督取样,审核检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监督机构应有一名领导分管监督检测工作,并指定熟悉检测工作的监督人员负责监督检测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督总站负责制定年度铁路工程监督检测指导意见,制定工程监督总站的年度监督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站依据工程监督总站年度铁路工程监督检测指导意见制定实施年度监督检测计划。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督总站定期对监督检测工作及成果进行汇总分析。监督站应将监督检测工作情况纳入监督月报,每半年作出汇总分析报工程监督总站。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督总站制定总公司铁路工程监督检测机构选定条件,按年度组织审查确定合格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并公布。

第三十条 总公司监督机构应依法选择合格的检测机构并签订合同。监督站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名录以外的其他检测机构承担检测的,应书面报工程监督总站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总公司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管理,对名录内检测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对委托检测机构的服务情况按年度实施评价。工程监督总站对不符合选定条件的应从监督检测机构名录中清出。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测前应成立检测组,制定实施方案,并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现场提取的样品,经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当场确认后,对样品进行编号和密封,具备条件的应采用盲样检测和抽、检分离等措施,提倡采用二次盲样检测。对于易引起争议的原材料及构配件应留取备样。对实体质量检测数据有争议时,应进行现场破检验证。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测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总公司监督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发出内部监督通知书,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其中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应注明不合格材料种类、规格、批次及不合格指标;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实体工程,应注明存在问题的部位。

建设单位对监督检测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按规定纳入施工、监理、物资供应商等信用评价。

第五章 投诉举报调查

第三十四条 总公司监督机构应建立铁路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并保持畅通。

第三十五条 总公司监督机构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认真进行分析,对举报对象明确、举报事由具体、属于总公司监督机构业务范围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并建立台账,调查过程中应积极联系取得举报人配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列入受理范围:不属于总公司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同一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再次投诉举报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举报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对不属于总公司监督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按规定转其他部门或单位处理。

第三十六条 总公司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不得擅自将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转给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督总站受理的举报,对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事项,直接派出调查组组织调查;其他事项转监督站调查,监督站应在工程监督总站指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总公司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应及时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组组成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调查组应依法合规地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按时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组一般应在投诉举报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工程监督总站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九条 对于投诉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总公司监督机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提出整改和处理要求,并跟踪和核查整改处理情况。

第四十条 举报人为署名举报且留有联系方式的,调查组应将调查结论及处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并记录,反馈记录与举报调查材料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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