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安监〔2017〕24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内部调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安局,各铁路公司: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内部调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辖区内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仍执行原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10月1日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内部调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后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事故的内部调查工作,结合铁路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指《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的铁路交通事故。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交通事故内部调查。
第四条 总公司及所属各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内部调查日常工作。
总公司派驻各地的安全监督管理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派办),负责总公司指定的事故内部调查工作。
第五条 事故内部调查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总公司管理制度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提出责任认定意见,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 事故调查
第六条 发生事故后,总公司或事故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应成立内部调查组,开展企业内部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第七条 较大及以上事故由总公司成立内部调查组。组长由总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监局、运输局、铁路公安局等部门和特派办、相关铁路运输企业派员参加。
第八条 涉及高铁、动车、客车的一般A类、B类、C类行车事故由特派办成立内部调查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特派办特派员(副特派员)担任,特派办、相关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公安局派员参加。
第九条 其他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成立内部调查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监室、有关业务处室、铁路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
总公司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组织对一般事故的内部调查。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报告总公司,同时报告特派办。发生一般B类及以上事故,涉及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时,事故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铁路运输企业。相关铁路运输企业接到电报后,应当立即派员参加内部调查组。
第十一条 内部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提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意见。
(三)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四)提交事故内部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应当指派事故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一般B类及以上的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知相关单位,接受调查。
第十三条 内部调查组到达现场前,组织调查组的机关可指定临时调查组组长,组成临时调查组,现场调查,掌握人员伤亡、机车车辆脱轨、设备损坏、货物损失等情况,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做好调查记录,及时向内部调查组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调查组到达后,涉及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事故涉及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内部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物证。
内部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内部调查组根据需要,可组建若干专业小组,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事故内部调查中需要对相关的铁路设备、设施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状况进行评估的,内部调查组可委托铁科院、经规院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必要时也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其他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十七条 各专业小组应按内部调查组组长的要求,及时提交专业小组调查报告。内部调查组组长应组织审议专业小组调查报告,并研究形成《铁路交通事故内部调查报告》,由内部调查组所有成员签认。内部调查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在事故报告中分别进行表述,报组织调查的机关审议、裁定。
第十八条 事故内部调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铁路交通事故内部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