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铁建设〔2019 〕31 号
国铁集团关于规范非控股非代建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 委托运营验收及运营安全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司:
为规范非控股非代建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委托运营验收及运营安全评估工作,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 号) 、《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 年第2 号) 等有关规定,现对非控股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自主管理、委托铁路局集团公司运营的非控股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项目验收及运营安全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项目公司与受托铁路局集团公司须签订《非控股非代建合资铁路及地方铁路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在签订合同前,项目公司应向受托铁路局集团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工程自验符合相关程序规定,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要求,提供的包括隐蔽工程、内业资料等全部资料真实准确。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 〕224 号) 要求,项目公司作为铁路建设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承担主体责任。由项目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为保证项目建设与运营的有序衔接,铁路局集团公司可以接受项目公司委托,签订委托合同,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验收咨询服务,铁路局集团公司对验收咨询意见负责。对完成验收的项目由受托运营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和原项目批准的地方政府主管(办) 部门共同组织进行运营安全评估,双方对评估意见共同负责。
二、验收咨询服务
( 一) 服务委托。在委托验收咨询服务前,有关文件应已明确委托铁路局集团公司运营,或项目公司已与铁路局集团公司签订委托运营合同。项目公司计划委托铁路局集团公司提供验收咨询服务的,需在项目验收开始6 个月前,向所在地铁路局集团公司正式发函,提请实施委托验收咨询。铁路局集团公司同意接受委托的,对时速200 公里及以上等级的高速铁路项目,应当提出建议方案,报经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 审核同意后,与项目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并具体组织实施ꎻ时速200 公里以下城际、普速铁路项目,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与项目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报经国铁集团备案后实施。国铁集团相关部门应对验收咨询工作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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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服务内容。验收咨询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服务费用等事项,应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公司对隐蔽工程质量、内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铁路局集团公司协助项目公司进行静态、动态验收及验收报告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ꎻ协助开展初步验收,提出初步验收咨询意见。委托验收咨询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 三) 服务实施。铁路局集团公司作为咨询服务主体,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国铁集团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协助项目公司核对验收条件,协助开展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保证验收工作质量。
对于高速铁路( 含城际铁路) 等需要进行静态、动态验收报告专家评审的,由项目公司将静态、动态验收报告送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参照《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 有关规定,组成工务工程、供电工程、电务工程、信息工程、房建工程、客服设施、环水保、货运设备设施( 适用于客货共线项目) 等专业专家组,协助项目公司对静态、动态验收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国铁集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验收咨询服务工作,并根据需要派专家参加有关评审工作。
建设项目动态验收合格且项目公司确认达到初步验收条件后,铁路局集团公司参照《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 或《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中关于初步验收委员会组成等有关规定,成立初步验收咨询委员会,开展初步验收咨询工作,形成初步验收咨询意见后送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履行决策程序。
三、运营安全评估
( 一) 评估组织。铁路局集团公司决定接受委托运营的非控股非代建铁路和地方铁路项目运营安全评估,由铁路局集团公司和原项目批准的地方政府主管( 办) 部门共同组织。评估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主管( 办) 部门分别派出一名领导任评估组组长,评估组组成人员由铁路局集团公司和原项目批准的地方政府主管( 办) 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 二) 评估程序和内容。铁路项目工程竣工并通过初步验收后,由项目公司向委托运营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和原项目批准的地方政府主管( 办) 部门提出运营安全评估申请,双方确认达到运营安全评估条件后,成立评估组并编制评估方案,参照《 新建铁路项目运营安全评估办法( 试行)》 ( 铁总安监〔2015 〕361 号) 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运营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由铁路局集团公司和原项目批准的地方政府主管( 办) 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项目公司存档并报送国铁集团和原项目批准的地方政府报备。
( 三) 问题整改。项目公司和铁路局集团公司运营部门共同组织整改运营安全评估指出的问题,铁路局集团公司和原项目批准的地方政府主管( 办) 部门共同组织确认,并形成问题整改确认报告,由双方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国铁集团和原项目批准的地方政府。开通运营六个月内,铁路局集团公司和原项目批准的地方政府主管( 办) 部门,共同组织对运营安全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并对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确保整改到位,整改结果报国铁集团和原项目批准的地方政府。
四、其他事宜
( 一) 铁路局集团公司与项目公司对委托运输管理、委托验收咨询服务建立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签订的《 非控股非代建合资铁路及地方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 委托验收咨询服务合同》 应符合铁路合同管理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双方自愿、公平的意思表示,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双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根据合同规定依法依约进行赔偿。
( 二) 环水保设施专项检查及验收、消防验收、档案验收、铁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劳动卫生安全验收、电梯取证、公跨铁立交移交、下穿油气管线防护、电力及通信线路迁改等国家、行业有规定的事宜,属于项目公司负责内容,应在初步验收前完成。如需铁路局集团公司协助,应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相关事项及费用。
( 三) 影响开通运营安全的问题,必须在开通运营前整改到位。
( 四) 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期间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铁路局集团公司在初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完成后应及时移交项目公司,并做好有关资料备份工作。保证开通运营安全所需的项目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在开通运营前向委托运营单位移交完毕。
(五) 国铁集团和地方政府联合审批的非控股非代建合资铁路项目,在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合资铁路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计统〔2015 〕224 号) 的基础上,铁路局集团公司监督站还可以接受地方政府监督部门的委托,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有偿服务,双方签订协议,开展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六) 铁路局集团公司可参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做好高速铁路开通达标评定工作的通知》 ,接受项目公司委托,开展高速铁路开通达标评定工作。对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移交项目公司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铁路局集团公司与项目公司共同确认,确保项目开通运营前全面达标。评定工作结束后,铁路局集团公司将施工企业开通达标评定结果,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规定划定档次,报送工程监督局,由工程监督局纳入当期全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结果。
(七) 未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运营管理的新建地方铁路或合资铁路,项目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对固定设备的工程质量和移动设备的技术状态负责。与国家铁路(含委托国家铁路企业运营管理的地方、合资铁路) 有跨线运输业务的,管理接轨站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参照《新建铁路项目运营安全评估办法(试行) 》 (铁总安监〔2015 〕361 号) ,按照下列情况对其组织运营安全评估,对评估意见负责。地方铁路或合资铁路企业客运列车进入国家铁路运行时,对其客运列车机车车辆及相关管理、作业人员进行运营安全评估ꎻ国家铁路客运列车进入地方铁路或合资铁路时,对其固定设备及相关管理、作业人员进行运营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和安全评估指出问题整改确认报告的批准、审签和上报,参照《新建铁路项目运营安全评估办法(试行)》( 铁总安监〔2015 〕361 号)规定办理。
(八)项目公司和受托铁路局集团公司对铁路运输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对因设备建设质量、运营组织存在缺陷导致的铁路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事故调查机关的责任认定结论,按相关规定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前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非控股非代建合资铁路委托运营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铁总建设〔2017 〕43 号)同时废止。
国铁集团
2019 年8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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