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总公司研究决定,普速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在执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的基础上,对验收主体等作出如下调整和补充,并提出相关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普速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体
铁路局作为普速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体(总公司予以明确的除外),负责组织铁路建设项目静态、动态和初步验收工作。铁路公司管理的普速铁路建设项目,由运营接管铁路局牵头,与铁路公司共同组织普速铁路建设项目或运营管段内工程的竣工验收。静态验收报告、动态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初步验收组织单位,初步验收报告报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运输局、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二、关于铁路建设项目静态验收条件
将公跨铁立交桥已经移交完毕作为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将公跨铁立交桥的建设和移交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同步推进,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公跨铁立交桥不得投入使用。
三、严格验收程序,确保验收质量
铁路局和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环水保、消防设施、电梯验收、安全保护区划定等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对验收条件认真组织检查确认,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总公司(原铁道部)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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