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 发改基础[2015]283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改基础〔2015〕283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计划单列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范国家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们制订了《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铁路局

2015年12月1日

[wptab number=”1″ title=”正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工作,依据《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组织验收或委托国家铁路局组织验收的政府投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 国家验收应严格执行验收条件、验收程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听取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运营单位意见。

第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做好国家验收配合工作,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出验收工作安排建议,做好现场验收安排。

第五条 通过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部门制发《国家验收证书》。

第二章 验收范围、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的工程范围为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范围。

第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

3.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申请国家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2.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初期运营满5年应申报国家验收),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3.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

5.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

6.竣工决算已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经项目管理部门内审,无遗留问题;

7.档案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第三章 验收准备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做好国家验收准备工作,使建设项目尽快达到国家验收条件。

第十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建设项目达到国家验收条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国家验收,同时提供下列情况报告一式十份。

1.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复印件;

2.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执行情况;

3.初步验收报告;

4.初验问题整改和遗留工程完成及验收情况;

5.动态验收报告及最近一次动态检测资料;

6.安全评估结论及问题整改情况;

7.初期运营及安全情况;

8.环保、水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完成情况;

9.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移交情况,安全保护区设立情况;

10.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及《国有土地使用证》领取情况,辅助工程及文件移交情况;

11.工程概算执行、竣工决算审查情况;

12.档案移交情况;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国家验收申请后,对照国家验收条件,审核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材料,对不符合国家验收条件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开展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委托国家铁路局组织验收,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

委托组织国家验收的,采取按项目委托的方式办理委托手续并指导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应组建国家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一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总后军交部、国家档案局、国家铁路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以及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等组成。

验收委员会组成可根据建设项目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的,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员担任;委托国家铁路局等组织验收的,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国家铁路局等部门人员担任;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3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等部门人员担任;验收委员会委员由国家验收委员会组成部门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验收组织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的验收工作安排进行审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审查后的验收工作安排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验收实施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召开验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验收委员会主任主持,宣布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委员会组成、验收范围、验收程序和验收要求,根据项目情况和部门职责确定验收分组;集中听取建设项目建设及国家验收准备情况、初期运营情况汇报。

2.现场检查。验收委员会赴现场进行检查,查看建设情况,检查环保、水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整改情况。

3.分组查看验收资料。验收委员会分组审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验收资料。

4.召开验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验收委员会主任主持,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评价,讨论并决定是否通过《国家验收证书》,对存在问题在验收证书中载明并责成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整改,验收委员会成员在审定通过的《国家验收证书》上签字。

对影响国家验收正常进行的问题,验收委员会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中止验收。

第十七条 《国家验收证书》主要包括建设依据、工程概况、验收范围、建设经过、开通及初期运营情况、建设投资情况、验收经过、验收结论和有关要求等内容,具体格式见附件。

验收组织部门起草《国家验收证书》(征求意见稿),征求国家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后提交验收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验收应在确认验收条件之后三个月完成。

第十九条 验收结束后,验收组织部门组织印制《国家验收证书》,其中正本四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保管;副本若干,分发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参建单位。

第二十条 委托组织国家验收的,国家铁路局应在验收结束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验收工作应结合项目情况科学安排,国家验收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列支。

第二十二条 验收委员会委员及验收组织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查资料,保证国家验收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基础〔2015〕283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ndrc.gov.cn)

 

[wptab number=”2″ title=”附件” ]

____________铁 路

国 家 验 收 证 书

( 年 月 日 国家验收委员会)

前言

(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规模、修建意义。)

一、建设依据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补充报告。)

二、工程概况

(线路走向、区域,沿线主要地质情况及特点,主要技术标准,主要竣工工程数量,竣工征用土地总量(其中使用林地数量),重点、难点工程等。)

三、验收范围

(线路端点站名称、起止里程、全长,相关工程范围等。)

四、建设经过

(参与本建设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任务划分,建设组织管理基本情况及特点,勘察设计完成过程,工程开、竣工情况,监理情况,建设项目通过初步验收的情况和时间,安全评估情况等。)

五、开通及初期运营情况

(开通时间、运营单位、初期运营情况、设备情况等。)

六、建设投资简况

(批准总概算,建设资金渠道,建设资金到位及控制情况,竣工决算审查情况等。)

七、验收经过

(国家验收组织机构及人员、验收过程、验收时间、专项验收及综合验收情况。)

八、验收结论

(对建设项目线路走向和总体布局,执行国家和铁道行业技术政策、规程、规范等情况,建设组织管理,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和组织管理情况,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及《国有土地使用证》领取情况,执行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情况,执行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及涉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情况,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占领情况及相应减少负面影响措施落实情况,劳动、卫生、消防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地质灾害整治措施及建筑抗震设防落实情况,初期运营情况以及安全性、稳定性检测情况,档案验收及移交情况,资金拨付及竣工决算情况,工程质量水平总体评价,正式运营准备情况,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及初期运营报告进行评价,提出验收结论。)

九、有关要求

(对验收工作中发现的不影响国家验收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工作,依据《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组织验收或委托国家铁路局组织验收的政府投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 国家验收应严格执行验收条件、验收程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听取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运营单位意见。

第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做好国家验收配合工作,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出验收工作安排建议,做好现场验收安排。

第五条 通过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部门制发《国家验收证书》。

第二章 验收范围、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的工程范围为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范围。

第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

3.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申请国家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2.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初期运营满5年应申报国家验收),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3.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

5.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

6.竣工决算已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经项目管理部门内审,无遗留问题;

7.档案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第三章 验收准备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做好国家验收准备工作,使建设项目尽快达到国家验收条件。

第十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建设项目达到国家验收条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国家验收,同时提供下列情况报告一式十份。

1.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复印件;

2.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执行情况;

3.初步验收报告;

4.初验问题整改和遗留工程完成及验收情况;

5.动态验收报告及最近一次动态检测资料;

6.安全评估结论及问题整改情况;

7.初期运营及安全情况;

8.环保、水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完成情况;

9.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移交情况,安全保护区设立情况;

10.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及《国有土地使用证》领取情况,辅助工程及文件移交情况;

11.工程概算执行、竣工决算审查情况;

12.档案移交情况;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国家验收申请后,对照国家验收条件,审核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材料,对不符合国家验收条件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开展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委托国家铁路局组织验收,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

委托组织国家验收的,采取按项目委托的方式办理委托手续并指导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应组建国家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一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总后军交部、国家档案局、国家铁路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以及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等组成。

验收委员会组成可根据建设项目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的,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员担任;委托国家铁路局等组织验收的,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国家铁路局等部门人员担任;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3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等部门人员担任;验收委员会委员由国家验收委员会组成部门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验收组织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的验收工作安排进行审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审查后的验收工作安排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验收实施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召开验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验收委员会主任主持,宣布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委员会组成、验收范围、验收程序和验收要求,根据项目情况和部门职责确定验收分组;集中听取建设项目建设及国家验收准备情况、初期运营情况汇报。

2.现场检查。验收委员会赴现场进行检查,查看建设情况,检查环保、水保、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整改情况。

3.分组查看验收资料。验收委员会分组审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验收资料。

4.召开验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验收委员会主任主持,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评价,讨论并决定是否通过《国家验收证书》,对存在问题在验收证书中载明并责成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整改,验收委员会成员在审定通过的《国家验收证书》上签字。

对影响国家验收正常进行的问题,验收委员会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中止验收。

第十七条 《国家验收证书》主要包括建设依据、工程概况、验收范围、建设经过、开通及初期运营情况、建设投资情况、验收经过、验收结论和有关要求等内容,具体格式见附件。

验收组织部门起草《国家验收证书》(征求意见稿),征求国家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后提交验收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验收应在确认验收条件之后三个月完成。

第十九条 验收结束后,验收组织部门组织印制《国家验收证书》,其中正本四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保管;副本若干,分发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参建单位。

第二十条 委托组织国家验收的,国家铁路局应在验收结束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验收工作应结合项目情况科学安排,国家验收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列支。

第二十二条 验收委员会委员及验收组织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查资料,保证国家验收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_______铁路国家验收委员会

  主任委员:

姓名 单位          签名

  副主任委员:

姓名 单位          签名

姓名 单位          签名

姓名 单位          签名

  委  员:

姓名 单位          签名

姓名 单位          签名

姓名 单位          签名

姓名 单位          签名

姓名 单位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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