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铁总建设[2018]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监理企业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含代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总公司管理的国际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对监理企业合同履约及监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级。

总公司开展A级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工作,实行监理人员个人扣分积分考核制度。

第四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下一评价期不再参加评价。在评价期内,监理企业监理工作实施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一般不纳入本期信用评价范围,只对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及监理人员进行认定、公布,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企业直接评定为C级。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有关事宜纳入监理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评价。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为信息化支撑,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总公司建设部负责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承担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及公布工作。总公司工程监督局承担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初步汇总、A级总监理工程师初评工作;工管中心、工程监督局、工电部负责审核高速铁路因工程质量原因形成的限速点的扣分;监察局负责查处信用评价中的违纪问题。

第八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公司负责各自管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评价工作,实施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由代建方负责评价。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公司应成立相应评价机构,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满分为300分,基础分为290分,最终得分为从基础分减去日常检查扣分和不良行为扣分,再加上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以10分为限)。

第十条 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方式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建设〔2013〕193号)、《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铁总建设〔2014〕280号)等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细则,将考评事项纳入合同,依据合同组织考评。

达标考评是指在监理企业进场后半年内对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包括体系建设、资源配置、设施保障和过程管理等方面,考评指标采用合格制,满分为10分,不合格的为0分,合格的分别给予6-10分(保留1位小数)。创优考评在项目实施阶段达标考评合格后每半年进行一次,以达标考评指标为基础,对达标考评合格的监理企业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管理绩效进行量化打分,得分为按照建设项目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百分制实际得分除以10(保留1位小数)。

一个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或2件及以上较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企业,监理项目标准化管理达标考评不得评为合格,创优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建设单位应在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后3日内,将考评结果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个人扣分记分周期为一个评价期。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评价管理,严格按规定实施监理人员评价扣分,总公司工程监督局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个人扣分清退人员名单。

第三章 日常检查

第十二条 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督机构依据规程规范、合同及总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对企业监理行为进行的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监理规范、合同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在一个评价期内对管内所有建设项目日常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时间应合理均衡安排,对各监理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符合《日常检查扣分表》(附件1)所列条件的,按附件1规定进行扣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按不良行为认定条件、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附件2、3、4)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日常检查扣分必须有两名及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监理企业现场主管人员签字认可;监理人员拒签的,应由检查负责人注明原因并签字。日常检查评分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日常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检查结果按项目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铁路局集团公司组织检查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日常检查扣分表》扣分标准的问题,应写入《内部监督通知书》,建设单位在接到《内部监督通知书》后3日内,负责将检查结果按项目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十八条 日常检查发现监理联合体承包的项目存在问题的,按扣分标准分别对联合体主办方和责任方进行扣分,其中属于联合体牵头方责任的,仅对联合体牵头方扣分;属于联合体参与方责任的,对责任方予以扣分,同时对联合体牵头方按责任方扣分的20%扣分,联合体其他参与方不予扣分。

第四章 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条件、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详见附件2、3、4)。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扣分。

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项目管理机构均有认定不良行为的责任,凡发现不良行为均应及时进行认定;铁路局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应在认定后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企业。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发现问题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直接认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由建设单位纳入当期评价结果。

建设单位和铁路局集团公司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认定结果不一致时,由总公司工程监督局认定;建设单位和总公司工程监督局认定结果不一致时,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认定。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检查时,对发现问题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将书面认定建议通报总公司工程监督局,由其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委将建设项目稽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转给总公司后,总公司有关部门应立即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转总公司工程监督局,由其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和收到的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应在3日内通过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进行公示;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记录的不良行为,在收到书面认定结果后或调查、检测、处理结论明确后3日内进行记录并公示;未使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的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公示情况同时书面通知被公示监理企业,公示期为5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满且没有申诉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属于建设单位认定的不良行为,由建设单位组织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属于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由原认定单位组织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公示后无异议的不良行为及扣分,由铁路公司和铁路局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在不良行为确定当天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

第二十七条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重复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理合同主体为联合体的,发生不良行为时,对联合体责任方、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直接责任人进行记录。

联合体监理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时,属于联合体牵头方责任的,仅记录联合体牵头方不良行为并扣分;属于联合体参与方责任的,记录联合体责任方不良行为并扣分,同时对联合体牵头方按责任方扣分的20%扣分,对联合体其他参与方不予扣分。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定后2日内报总公司工程监督局;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认定和报送。报送内容应包括重大不良行为内容、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和监理责任人在不良行为公布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建设单位应通知总公司工程监督局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并纳入下一期信用评价。

第五章 评价结果汇总

第三十一条 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价为C级,不再参加本建设项目、本建设单位和总公司的计分及排名,在本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和其他建设单位仍对其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全路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监理任务的,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第三十三条 监理企业在评价期内因在建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被总公司通报的,直接在总公司汇总得分基础上进行扣分,扣分分值按通报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对高速铁路因工程质量原因形成的限速点负有责任的,依据责任认定纳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处理。

(一)处理标准。

1.高速铁路因工程质量原因每出现1处限速点,监理企业负有责任的,直接在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当期初步汇总得分中扣1.5分。

2.同一单位在同一评价期内对出现的3处限速点(不含之前评价期已扣分处理,并在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治的)负有责任的,当期评价结果不能评为A级;对出现的4处及以上限速点负有责任的,当期评价结果直接列为C级。

(二)认定程序。

高速铁路因工程质量原因形成限速点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会同铁路公司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析原因,确定责任,形成会议纪要。铁路局集团公司将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限速点影响行车情况、会议纪要以及扣分建议等以铁路局集团公司文函报总公司建设部、工电部、工管中心和工程监督局。工管中心、工程监督局和工电部对扣分建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反馈建设部。

第三十五条 铁路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应通过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自动生成监理项目信用评价得分并公示3日。

未使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的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机构按附件6规定计算本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第三十六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公司汇总本建设单位内监理企业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每年1月20日、7月20日前分两次将评价结果按附件7格式报送总公司工程监督局。上报的监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应拉开档次并不得出现满分,第一名不得并列,其他名次同一分数不得超过3家。

第三十七条 区域监督站应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价组织工作、不良行为认定、评价过程、申诉处理等进行监督,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向总公司工程监督局提交监督报告。

第三十八条 总公司工程监督局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按附件6计算全路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初步排名,并将初步排名结果报送总公司建设部。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得分相同情况的,以参评项目数量多的监理企业排名在前;参评项目数量相同的,以评价期内参评的高速铁路数量多的监理企业排名在前。

第三十九条 在评价期内,已经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质量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监理企业直接评为C级。

第四十条 每个评价期评选20名A 级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推选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参加A 级总监理工程师评选,并将所在监理标段评价得分及合同额、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个人扣分等情况与监理企业项目信用评价结果一并报送总公司工程监督局。一个建设单位所管项目范围内只有2名及以下总监理工程师的,不参加A 级总监理工程师评选。

工程监督局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所在监理标段评价得分,对建设单位推选的总监理工程师按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公司两个序列分别进行排序,两个序列中排在前10名的总监理工程师,评为A 级总监理工程师。其中,所在监理标段评价得分相同的,总监理工程师个人扣分少的排在前面,个人扣分相同的,所在监理标段合同额高的排在前面。

第四十一条 总公司建设部会同工电部、监察局、工管中心、工程监督局共同对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初评结果、A 级总监理工程师初评结果进行审核。评价、评选结果经总公司批准后,由总公司建设部在铁路建设工程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

监理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受理的异议由总公司建设部会同工电部、监察局、工管中心、工程监督局共同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提出异议的监理企业。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四十二条 评价为A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给予1次投标加分,加分值为2分。一年内连续两次评为A级的企业,增加1次投标加分,但只能在次年第一个评价期内使用。投标加分由A级监理企业自行选择标段申请使用。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加分后,将监理企业加分情况报总公司工管中心。

第四十三条 同一批次投标,仅允许信用评价A级企业对其中1个标段申请使用信用评价加分。信用评价A级企业使用投标加分权时,应随投标文件提交“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加分声明函”,与投标函密封在一起,在开报价标时宣读。一个A级企业在同一时间开标的不同项目同时申请使用信用评价加分,或在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投标时申请使用信用评价加分的,其申请信用评价加分无效,并计A级企业已使用加分权一次。

联合体投标时,牵头方为A级企业的,可申请对1个标段加分,但联合体成员有C级企业的,不对联合体加分,计A级企业使用加分权一次。

第四十四条 评价为C级的监理企业,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2个月为其整改期。在整改期结束之后的10日内,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总公司建设部和工程监督局;整改期内,建设单位不得向信用评价为C级的监理企业发售铁路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支付激励约束考核费用的主要依据,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有关规定和下述条款制定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明确评价内容、评价程序、评价结果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挂钩方式等事项。

(一)监理考核费用为监理合同额(监理费)的1%,包含在投标报价及合同总价中。

(二)建设单位应分考核期对监理企业实施奖惩。考核期费用为监理考核总费用除以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次数,其中监理项目信用评价次数=初步设计批复的总工期(月)/6。

(三)监理项目在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或3起以上较大不良行为的,可按考核期费用额度的100%予以扣减监理企业合同价款;其他情况由建设单位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发放额度。

第四十六条 被评选为A级总监理工程师的,给予一次投标加分,加分值为1分,自下一评价期起至第5个日历年末有效,且监理项目合同期满后方可使用,监理项目合同剩余期限超过5年的,投标加分机会延长至合同结束的下一评价期。

第四十七条 A级总监理工程师投标加分由当选时所在监理企业将其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参与监理投标时,选择标段申请使用。同一批次投标,1个A级总监理工程师投标加分仅允许对其中1个标段申请使用,1次只能使用1个加分;在2个及以上标段申请使用的,其申请信用评价加分无效,并计已使用加分权1次。

联合体投标时,牵头方可对1个标段申请使用A级总监理工程师投标加分,但联合体成员有C级企业的,不对联合体加分,计使用A级总监理工程师投标加分权1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加分后,及时将A级总监理工程师投标加分情况报总公司工管中心。

第四十八条 A级总监理工程师所在监理标段发生监理重大不良行为的,或因个人扣分达到清退标准被清退的,取消其取得的全部投标加分机会。

第四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一个评价期内个人扣分记分累计达到12分,建设单位予以清退,同时一年之内不得在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建设项目从事建设活动;一年之后方可参加铁路监理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才能上岗。一个评价期内个人扣分累计未达到12分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评价期。

第五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范畴,建设单位存在不按规定开展评价、不及时录入数据、招标时不进行人员查询等违规问题的,铁路公司建设管理考核时每起扣1~3分;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按规定予以扣分。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将其管理项目的全部监理人员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监理人员变动、个人扣分记分情况。

第五十二条 总公司建立铁路建设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黑名单制度,一般、较大不良行为由建设单位通过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进行公布,重大不良行为由工程监督局审核后通过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进行公布。

第五十三条 总公司工管中心负责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上管理A级监理企业、A级总监理工程师投标加分信息。建设单位可根据权限查询,并及时将投标加分使用情况告知工管中心。A级总监理工程师被取消投标加分机会的,总公司工程监督局及时告知工管中心进行更新。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个人扣分累计达到12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及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总公司工程监督局。工程监督局及时纳入个人扣分清退人员名单并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对监理企业拟上场主要监理人员进行查询,发现有在其他建设项目任职,处于不良行为公布期内或个人扣分清退人员名单内的,或铁路监理培训合格证书造假的,应不予通过资格审查或否决其投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总公司建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监督举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总公司建设部010-51844717,010-51848850(传真);总公司监察局010-51844279,010-51841289(传真);总公司工程监督局010-51848870,010-51842837(传真)。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原《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8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日常检查扣分表

2.一般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3.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4.重大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条件及公布期限

5.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

6.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

7.建设单位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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