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做好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 )与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 )接轨管理工作,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货运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铁路物流服务能力,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不含段管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
第三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铁路局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 )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专用线接轨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为经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第四条 铁路局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负责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查和日常管理。铁路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专用线接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路网规划、生产力布局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有利于优化铁路运输组织,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物流化水平;
(二)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三)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标准协调匹配;
(四)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五)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线,在铁路网中的布局以及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总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的规定;
(六)专用线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关于铁路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
(七)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原则上应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筹建设、同步开通。
第七条 专用线接轨方案应科学合理、技术经济可行,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专用线宜直通厂(矿)区,一般不设路企交接场(站);
(二)大宗货物专用线,一般应具备整列装卸和直通运输的技术条件;
(三)与繁忙干线、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应与接轨铁路立交疏解,一般采用专用线下穿接轨铁路的方案;
(四)专用线应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宜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
(五)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物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调度指挥、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相关设备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运安全检测监控与管理系统总体技术要求;
(六)按规定配备铁路生产、生活房屋等其他设施。
第八条 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办理专用线接轨:
(一)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
(二)铁路正线区间;
(三)按照规划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或拟封闭的车站。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九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专用线接轨人应向铁路局
(新建铁路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或总公司有关文件确定)提出书面接轨意向,经双方协商意见一致的,由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铁路局对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向专用线接轨人出具审查意见。专用线接轨人应依据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完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对已出具审查意见并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用线,铁路局应向总公司报备,报备材料包括:
(一)铁路局关于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报备函;
(二)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修本,全一册);
(三)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四)专用线引起接轨铁路变更设计或改造的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铁路局对符合国家及铁道行业标准、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路网规划、货运设施布局规划以及本办法要求的专用线,应与专用线接轨人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接轨合同。
第十三条 按照接轨合同,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铁路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建设。
第十四条 专用线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后,须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有效期内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有关规定和接轨合同等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专用线验收合格,铁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签订安全、运输等协议,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并按有关规定开通专用线。
第十六条 专用线建设需要占用、租用铁路局资产(土地、专业设备、建筑物、林木等)的,铁路局应与专用线接轨人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按照相关规定,铁路局同意专用线接轨人占用或租用相关资产需经批准的,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签订协议。
第十七条 专用线引起接轨铁路变更设计或改造的,应在签订接轨合同前,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已运营专用线的改扩建,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
(一)接轨点、接轨方式等发生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
(二)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引起运输组织方式改变的。
第十九条 已关闭专用线拟重新开通的,应符合铁路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以及现行专用线接轨基本条件和主要技术条件,由铁路局审查评估后,按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