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尖轨尖端轨距加宽,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道岔应按不大于6‰的递减率递减至基本轨接头。
(2)尖轨尖端与尖轨跟端轨距的差数,直尖轨应在尖轨全长范围内均匀递减,曲尖轨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3)尖轨跟端直向轨距加宽向辙叉方向递减,距离为1.5 m。
(4)导曲线中部轨距加宽,直尖轨时向两端递减至距尖轨跟端3 m处,距辙叉前端4 m处;曲尖轨时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5)对口道岔尖轨尖端轨距递减:两尖轨尖端距离小于6 m,两尖端处轨距相等时不作递减,不相等时应从较大轨距向较小轨距均匀递减;两尖轨尖端距离大于6 m,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道岔应按不大于6‰的递减率递减,但中间应有不短于6 m的相等轨距段。
(6)道岔前端与另一道岔后端相连时,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线路,尖轨尖端轨距递减率不应大于6‰。如不能按6‰递减时,可将前面道岔的辙叉轨距加大为1441 mm;仍不能解决时,旧有道岔可保留大于6‰的递减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