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重吊机械安全的基本要求(1)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应执行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的特别规定。
⑵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3)为保证机械安全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
(4)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5)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要特别注意: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6)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信方式进行指挥。
(7)雨雪天气能使露天作业的起重机部分机件受潮,尤其是制动带受潮后影响制动性能,因此,在露天有6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无误,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8)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是起重机必备的,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否则不能使用。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利用限位装置或限制器代替制动停车等动作,极易产生失误而发生事故,因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9)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1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11)在吊装作业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需要超过规定起重性能进行吊装的特殊情况。在长期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些在超载使用的情况下能保证安全的措施。因此,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实践证明,只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经过验算,严格审查,郑重对待,这种有限度的超载是可以保证安全的。
(12)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是以吊钩与重物在垂直情况下核定的。斜吊、斜拉其作用力在起重机的一侧,破坏了起重机的稳定性,会造成超载及钢丝绳出槽,还会使起重臂因侧向力而扭弯,甚至造成倾翻事故。对于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除本身重量外,还有不可估计的附着力(埋设深度和凝固强度决定附着力的大小),将造成严重超载而酿成事故。因此,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13)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夹角之间应加垫块(吊索与物体的夹角越小,吊索受拉力就越大,同时,吊索对物体的水平压力也越大。因此,吊索与物件的夹角不要小于30°,由于30°时吊索所受拉力已增加1倍)。
(14)起重机载荷越大,安全系数越小,越要认真对待。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 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15)重物下降时突然制动,其冲击载荷将使起升机构损伤,严重时会破坏起重机的稳定性而倾翻。如回转未停稳即反转,所吊重物因惯性而大幅度摆动,也会使起重臂扭弯或起重机倾翻。因此,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16)使用起升制动器,可使起吊重物停留在空中,如遇操作人员疏忽或制动器失灵时,将使重物失控而快速下降,造成事故。因此,当吊装因故中断时,悬空重物需要设法降下。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的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7)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18)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9)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3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20)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 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 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形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表2 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 | <10 | 10~20 | 21~26 | 28~36 | 36~10 |
最少绳卡数(个) | 3 | 4 | 5 | 6 | 7 |
绳卡间距(咖) | 80 | 140 | 160 | 220 | 240 |
(21)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3规定的根数时,应予报废。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3报废标准按表4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表3 钢丝绳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
采用的安全系数 | 钢丝绳规格 | |||||
6×19+1 | 6×37+1 | 5×61+1 | ||||
交互捻 | 回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
<6 | 12 | 6 | 22 | 11 | 36 | 18 |
6~7 | 14 | 7 | 26 | 13 | 38 | 19 |
>7 | 16 | 8 | 30 | 15 | 40 | 20 |
表4 钢丝绳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的折减系数
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量(%) | 10 | 15 | 20 | 25 | 30~4C | >40 |
折减系数 | 85 | 75 | 70 | 60 | 50 | 报废 |
(22)转动的卷筒缠绕钢丝绳时,如用手拉或脚踩钢丝绳,容易将手或脚带入卷筒内造成伤亡事故。因此,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23)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 ①表面有裂纹、破口;
- ②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 ③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的10%;
- ④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的50%;
- ⑤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24)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 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的50%时,应更换制动带。
(1)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应符合出厂规定,轨道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⑵使用电缆的门式起重机,在轨道上行走需要较长的电缆,为了防止电缆拖地面受损,需要设置电缆卷筒。为能减少电缆长度,应将配电箱设置在轨道中部。
(3)用滑线供电的起重机,应在滑线两端标有鲜明的颜色,滑线应设置防护栏杆。
(4)轨道应平直,鱼尾板连接螺栓应无松动,轨道和起重机运行范围内应无障碍物。门式起重机应松开夹轨器。
(5)门式.桥式起重机作业前的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 ①机械结构外观正常,各连接件无松动;
- ②钢丝绳外表情况良好,绳卡牢固;
- ③各安全限位装置齐全完好;
- ④检查卷场机各转动部分润滑是否良好,刹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 ⑤检查电器设备接线是否正确,绝缘是否良好;
- ⑥检查并试验各限位开关是否灵敏,照明设备是否齐全良好;
- ⑦检查脚手板、栏杆、扶梯是否合乎安全要求,轨钳(或锚固螺丝)是否紧固;
- ⑧三角架两后支腿销子及卡板是否移动;
- ⑨机房及操作室内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6)操作室内应垫木板或绝缘板,接通电源后应采用试电笔测试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方可上机;上、下操纵室应使用专用扶梯。
(7)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在确认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各限位开关灵敏有效后,方可作业。
(8)开动前,应先发出音响信号示意,重物提升和下降操作应平稳匀速,在提升大件时不得用快速,并应拴拉绳防止摆动。
(9)吊运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时,应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10)重物的吊运路线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亦不得从设备上面通过。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上。
(11)吊起重物后应慢速行驶,行驶中不得突然变速或倒退。两台起重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3~5m距离。严禁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
(12)起重机行走时,两侧驱动轮应同步,发现偏移应停止作业,调整好后方可继续使用。
(13)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从一台桥式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桥式起重机上去。
(14)操作人员由操纵室进入桥架或进行保养检修时,应有自动断电联锁装置或事先切断电源。
(15)露天作业的门式、桥式起重机,当遇6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锁紧夹轨器。
(16)门式、桥式起重机的主梁挠度超过规定值时,必须修复后方可使用。
(17)作业后,门式起重机应停放在停机线上,用夹轨器锁紧,并将吊钩升到上部位置;桥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停放在两条轨道中间,吊钩提升到上部位置。吊钩上不得悬挂重物。
(18)作业后,应将控制器拨到零位,切断电源,关闭并锁好操纵室门窗。
(19)电动葫芦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的机械部分和电气部分,钢丝绳、吊钩、限位器等应完好,电气部分应无漏电,接地装置应良好。
(20)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
(21)作业开始第一次吊重物时,应在吊离地面100 mm时停止,检查电动葫芦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正式作业。露天作业时,应设防雨棚。
(22)电动葫芦严禁超载起吊。起吊时,手不得握在绳索与物体之间,吊物上升时应严防冲撞。
(23)起吊物件应捆扎牢固。电动葫芦吊重物行走时,重物离地不宜超过1.5 m高。工作间歇不得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24)电动葫芦作业中发生异味、高温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25)使用悬挂电缆电气控制开关时,绝缘应良好,滑动应自如,人的站立位置后方应有2m空地并应正确操作电钮。
(26)在起吊中,由于故障造成重物失控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下放重物。
(27)在起吊中不得急速升降。
(28)电动葫芦在额定载荷制动时,下滑位移量不应大于80 mm。否则应清除油污或更换制动环。
(29)作业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吊钩升起,并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30)司机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 ①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 ②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规则不吊;④桥吊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 ⑤歪拉斜挂不吊;
- ⑥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着有活动物不吊;
- ⑦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 ⑧带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
- ⑨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⑩液态或流体盛装过满不吊。
文章来源:
原文出处:《铁路工程施工机械作业安全与案例分析》 黄守刚 主编 20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