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概况
2009年5月17日ll时45分,D5420次动车组运行至上海局京沪上行线K1312+950处,撞上作业结束后沿路肩行走返回驻地的作业人员停车,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12时05分恢复行车。
2.现场调查情况
2009年5月17日,凤阳县劳务合作中心按照施工计划分三个作业组到京沪上行线清除隔天大机施工留在线路边的余土,分别由安徽天地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安徽天地达工程公司)施工队袁××、马××、杜××为现场防护员,王×为驻站联络员。约11时30分,由杜××(男,50岁)担任现场防护员的作业组结束施工任务后,17名作业人员在其带领下从京沪上行线K1314+000-K1315+.000处作业点沿上行线路肩返回洛社站驻地,当行至K1312+980处时,因前方路肩上摆放有准备施工用的混凝土岔枕,防护员杜××即通过对讲机呼叫驻站联络员袁××,询问“有没有列车通过”(注:驻站联络员本为王×,王×因有事于11时10分委托先期施工结束后返回车站的现场防护员袁××临时替下),袁××在没有确认的情况下,即用对讲机盲目答复杜×ד没有列车通过”,防护员杜××一行从上行线砟肩绕行混凝土岔枕,随后突然发现D5420次列车接近,其中5人避让不及被D5420次列车前部左侧碰撞。
企业隶属关系:安徽天地达工程公司原为合肥大修段创办的集体性质的企业,该企业具备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合肥大修段在生产力布局和维修体制调整中,先归并到上海工务机械化段,后划归上海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安徽天地达工程公司的人员也随主业(大修段)整体调整至上海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凤阳县劳务合作中心为凤阳县劳动局下属单位,注册资金50万,经营范围为零小工程承包等。
工程承发包情况:按照施工计划安排,京沪线实施集中修施工,时间自5月6日至6月14日,其中京沪线上行K1307+300-,K1332+300、下行K1332+500~K1342+500区段为上海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和上海工务段联合施工。上海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于4月20日将该区段大机清筛后的弃土清理业务,交由安徽天地达工程公司承接,并与之签订了施工协议和承发包合同。安徽天地达工程公司于2009年1月1日与安徽凤阳县劳动局下属凤阳县劳务合作中心签订了工作量发包协议,其中作业防护、作业负责人由安徽天地达工程公司负责。在本次集中修中,安徽天地达工程公司指派施工队队长侯×、副队长路×、工长马××和有关防护人员,参与集中修配合施工。
3.事故原因分析
1.作业防护失控。一是临时顶班人员不具备驻站联络员条件,且在不了解列车动态的情况下,盲目告复现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驻站联络员擅自离岗,王×在担任驻站联络员期间,明知现场作业人员还未返回驻地,擅自让他人临时顶班。三是现场未派作业专职防护人员,现场作业分工中,现场负责人兼职防护员。
2.作业人员违法上道。作业组在结束施工任务返回洛社站驻地途中行走线路选择不当。事发地点路肩上虽然摆放了Ⅲ型混凝土枕,给行走带来不便,并不影响作业人员的通行,但现场人员为贪图方便,从线路砟肩绕行,违反了“严禁在枕木头、道心行走”的规定,且背向来车方向,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4.事故定性定责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本起事故为责任一般A类铁路交通事故,定安徽省凤阳县劳务合作中心负主要责任,同时追究上海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同等责任。
5.事故暴露出的管理问题
1.施工单位对工作量承包单位使用的劳务工管理不严。天地达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劳务合作中心签订的工作量发包协议中,对劳务工安全教育和人员的条件(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高于50周岁)都有明确约定,但是日常没有任何监督检查,致使参与作业人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年龄偏大,反应迟缓,伤亡的5人中有4人超过《协议》的用工年龄约定,其中3人已超过60岁,暴露出劳务工管理存在较大漏洞。
2.施工组织方案不严密。对集中修过程中清除余土作业项目没有纳入整体施工组织方案,对相关清除余土作业重视不够,仅作一般性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没有履行职责,当日施工现场没有一名把关干部,日常管理流于形式。
3.施工主体单位安全监管不力。上海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将此作业项目发包以后,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监管,以包代管、一包了之。对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的监督检查不够,驻站联络员擅自离岗、换班。
4.联劳协作配合不力。车站值班人员没有从大安全的角度对施工单位现场作业进行联劳协作。对于没有在车站“运统——46″登记的作业项目不闻不问,造成结合部控制失效。在这一方面铁路局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