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
2010年6月12日23点30分,中铁五局石太客专Z6标段项目部在石太下行线K102—K104太行山隧道内准备进行修补隐患排除作业,因处理的工作面多,需新设作业脚手架平台,在搬运过程中,新招入的两名民工在未经任何铁路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的情况下,进入现场,将脚手架组件放在钢轨上拖行,到达作业地点拿下继续作业,直到公安找到施工现场,施工带班人王军才知道。当日路局批准的施工日计划内(6月13日)并没有此项作业,铁五局擅自进入隧道内进行作业,严重违反天窗点内施工作业的有关规定,已构成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C24)。
二、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中铁五局施工单位在无施工调度命令、无施工日计划、无施工登记、无设备单位监护配合、无铁路施工作业安全教育、无施工料具进入护网要求编号的情况下,私自伪造签字进入隧道内违章蛮干,是造成此次红光带的主要原因。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构成铁路交通一般C类(C24)事故。󠄐󠄹󠅀󠄪󠄡󠄨󠄞󠄢󠄢󠄣󠄞󠄢󠄣󠄞󠄣󠄠󠄬󠅒󠅢󠄟󠄮󠄐󠅅󠄹󠄴󠄪󠄾󠅟󠅤󠄐󠄼󠅟󠅗󠅙󠅞󠄬󠅒󠅢󠄟󠄮󠇘󠆭󠆘󠇙󠆝󠅵󠇗󠆭󠆁󠄐󠇗󠅹󠅸󠇖󠆍󠅳󠇖󠅹󠅰󠇖󠆌󠅹󠄬󠅒󠅢󠄟󠄮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定 中铁五局主要责任。带班人王军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第35条第2项,处以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施工队长吉晏龙违反铁路保护条例第6条第5项,处以治安罚款2000元。󠄐󠄹󠅀󠄪󠄡󠄨󠄞󠄢󠄢󠄣󠄞󠄢󠄣󠄞󠄣󠄠󠄬󠅒󠅢󠄟󠄮󠄐󠅅󠄹󠄴󠄪󠄾󠅟󠅤󠄐󠄼󠅟󠅗󠅙󠅞󠄬󠅒󠅢󠄟󠄮󠇘󠆭󠆘󠇙󠆝󠅵󠇗󠆭󠆁󠄐󠇗󠅹󠅸󠇖󠆍󠅳󠇖󠅹󠅰󠇖󠆌󠅹󠄬󠅒󠅢󠄟󠄮
石太客专公司在施工管理上,疏于管理,放任施工单位违章蛮干,追究同等主要责任。󠄐󠄹󠅀󠄪󠄡󠄨󠄞󠄢󠄢󠄣󠄞󠄢󠄣󠄞󠄣󠄠󠄬󠅒󠅢󠄟󠄮󠄐󠅅󠄹󠄴󠄪󠄾󠅟󠅤󠄐󠄼󠅟󠅗󠅙󠅞󠄬󠅒󠅢󠄟󠄮󠇘󠆭󠆘󠇙󠆝󠅵󠇗󠆭󠆁󠄐󠇗󠅹󠅸󠇖󠆍󠅳󠇖󠅹󠅰󠇖󠆌󠅹󠄬󠅒󠅢󠄟󠄮
石家庄公安处在作业门管理上,提前将进入护网许可证“编号:2708”发到施工单位手中,在未与监护单位核对的情况下,把关不严,追究石家庄公安处重要责任。󠄐󠄹󠅀󠄪󠄡󠄨󠄞󠄢󠄢󠄣󠄞󠄢󠄣󠄞󠄣󠄠󠄬󠅒󠅢󠄟󠄮󠄐󠅅󠄹󠄴󠄪󠄾󠅟󠅤󠄐󠄼󠅟󠅗󠅙󠅞󠄬󠅒󠅢󠄟󠄮󠇘󠆭󠆘󠇙󠆝󠅵󠇗󠆭󠆁󠄐󠇗󠅹󠅸󠇖󠆍󠅳󠇖󠅹󠅰󠇖󠆌󠅹󠄬󠅒󠅢󠄟󠄮
石家庄工务段在施工配合上,虽然进行了把关,但只是口头上提出不准施工,没有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负有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