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深线DJ5595、DJ5596次列车碰撞护栏砼杆件一般C类事故

一、事故概况

9月17日6时02分,DJ5595次(福州机务段单班单司机许玮值乘,福州动车段配属CRH1-125A动车组)运行至杭深下行线福州南站至福清站间K913+775处,司机听到异响,6时03分停于K915+140处,随车机械师下车检查发现排障器有被碰撞痕迹,确认不影响确认车的正常运行,于6时14分开车,区间停车11分。DJ5595次确认车于6时45分终到仙游站。6时55分折返开DJ5596次,7时31分运行至杭深上行线福清站至福州南站间K913+625处,又碰撞上横在轨道上的1根水泥制品(后经确认为桥梁人行道护栏砼杆件,该砼杆件长190cm×宽10cm×厚10cm),7时32分停于K912+377处,经随车机械师检查确认不影响正常运行,7时59分开车,区间停车27分。构成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C13)。

二、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查勘,DJ5595/6次司机、添乘人员的目视、福州铁路公安处的确认,桥梁护栏砼杆件是被人为地分别放置在杭深线福州南站至福清站间下行K913+775、上行K913+625的钢轨上,造成了DJ5595次、DJ5596次确认车分别碰撞,是造成这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定性定责建议

1.定性: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列车运行中碰撞人为置障物一般C类事故(C13)。

2.定责:当前南昌铁路公安局对该案件正在全力组织侦破。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列南昌铁路局非责任,追究福州工务段重要责任。

四、暴露的问题

虽然这起事故是人为故意置障,不法分子恶意破坏铁路公共安全,是社会治安问题造成的事故,但我们本着眼睛向内对这起事故进行了深度调查分析,充分暴露了我们铁路局各管理单位从作业方面和管理方面存在大量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并落实整改。

(一)作业层问题

1.防破坏的安全意识不高。福州工务段违反《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4.0.7条“非常备钢轨、轨枕及零散路料应在大维修结束时及时回收,不得长时间在线路上存放,尤其不得在正线两线间或正线与到发线间存放(待使用钢轨、轨枕除外)”的规定,未将杭深线建设工程遗留在玉塘洋特大桥人行道上防撞墙脚下的3根护栏砼杆件及时清理回收,虽将该砼杆件摆放在桥面防撞墙的外侧根部,距离轨面的高度有0.5m左右,不会受振动或自然因素造成侵入铁路限界,但未充分意识到不法分子的利用对铁路进行置障,破坏铁路公共安全,对铁路列车运行安全留下了隐患,导致了事故发生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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