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铁路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支持地方加快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以下统称专用线)建设规范专用线接轨管理、提高接轨办理效率、保障运输安全畅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专用线与国家铁路网的接轨管理。
第三条专用线接轨管理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平等协商、公平公正对各类企业同等对待;坚持敞开受理严禁设置门槛或拒绝受理接轨过程做到公开透明、便捷高效。
第四条专用线接轨方案是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稳定建设方案的重要条件应在专用线项目批复(或核准)可研报告前取得同意接轨的意见。
第五条专用线项目投资人、项目法人或者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专用线企业)自行决策专用线投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方式等可采取自主实施或委托相关企业实施等方式。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铁路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局)承担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接轨申请、审查接轨方案、出具接轨意见、签订接轨合同等工作。铁路局计划统计部门是专用线接轨管理的牵头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专用线接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运输、货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接轨方案、运输组织方式等进行审核。
铁路局办理接轨手续有下列情况时应取得国铁集团同意:
(一)与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
(二)需在区间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接轨;
(三)办理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物品)、气体类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接轨。
第七条国铁集团对铁路局的接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协调接轨手续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向铁路局反馈本办法第六条中需国铁集团同意的有关接轨意见。
国铁集团发改部是接轨管理的牵头协调部门国铁集团货运、运输、企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铁路局做好接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专用线接轨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专用线企业向铁路局提出接轨申请;
(二)铁路局组织接轨方案审查;
(三)铁路局向专用线企业出具接轨意见;
(四)铁路局与专用线企业签订接轨合同。
第九条国铁集团在95306网站设立专用线接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接轨申请、投诉公开办理流程、办理进度及公布接轨意见等。
第十条专用线企业应通过95306网站提报接轨申请(PDF版本涉密除外)包括以下材料:
(一)专用线接轨申请函(红头、盖公章);
(二)专用线接轨方案报告包括预测运量、货物品名、接轨方案、路网能力适应情况等;
(三)专用线项目可行性研究文件。
第十一条铁路局应无条件受理接轨申请在收到专用线企业接轨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不含修改完善方案时间)内完成接轨方案审查;遇专用线与合资铁路、既有专用线接轨时需取得合资铁路、既有专用线产权单位对接轨方案的意见。接轨方案审查通过后铁路局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专用线企业出具接轨意见函并抄送专用线审批(核准)部门。接轨意见函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同意接轨对于不同意接轨的要说明原因;
(二)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
(三)接轨方案。
第十二条遇本办法第六条有关情况时铁路局在完成接轨方案审查后应向国铁集团报送接轨初审意见的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包括专用线接轨方案初审意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同步出具安全预评价审核意见)、专用线接轨方案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文件。国铁集团研究后及时向铁路局反馈是否同意接轨意见。
第十三条专用线项目可研获得批复(核准)后专用线企业应将项目可研批复(核准)及对应的可行性研究文件及时送达铁路局。铁路局在接到项目可研批复(核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与专用线企业协商签订接轨合同(专用线企业原因影响除外)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文本采用国铁集团公布的标准文本见附件。
遇专用线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建成开通或变更接轨方案等情况经铁路局与专用线企业协商一致应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章 技术条件
第十四条专用线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需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有关标准、设计规范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要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技术标准不得随意采用设计上限标准和配置不相关的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专用线接轨方案应科学合理、顺畅衔接与繁忙干线和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时应综合运输安全、咽喉通过能力、工程代价等因素充分论证后确定是否设置疏解线确需设置时明确疏解线方案。
第十六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铁路局在办理接轨手续时应做到“四公开”“三不准”即:公开责任部门、公开工作流程、公开办理时限、公开办理进度不准无正当理由不同意专用线接轨、不准无故拖延办理、不准违规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进一步放开专用线建设和运营维护市场铁路局要支持专用线企业自主决定建设和运营维护方式不得干涉专用线企业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不准强行要求专用线采用委托建设、委托运营维护等方式。对于专用线企业自主运营维护的铁路局要加强指导确保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运输安全。
第十九条铁路局受专用线企业委托对专用线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等进行技术评审时应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尽快组织完成评审。专用线企业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技术评审时铁路局要参加评审依据相关规范、规定提出技术意见。
第二十条铁路局要落实好接轨管理主体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推行定期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制度集中研究解决涉及专用线接轨方案审查、接轨合同签订等问题;要同步在95306网站公布接轨工作进度以便专用线企业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要积极配合专用线企业办理专用线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委托铁路局代建的专用线工程铁路局要按照国铁集团相关规定与专用线企业签订代建服务合同并在工程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专用线企业负责建设的专用线工程在工程完工后铁路局应按照接轨合同约定参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专用线验收通过具备开通条件后专用线企业应及时向铁路局提出开通申请铁路局应于收到开通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铁路运输安全协议签订并开通专用线(因专用线企业原因除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国铁集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接轨办理程序、办理时效、接轨合同、投诉处理等的监督检查。95306网站将每月通报专用线接轨办理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铁集团将对责任单位进行约谈、通报和纳入相关考核。对违规办理、推诿扯皮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已运营专用线改扩建引起接轨站改变或已关闭专用线拟重新开通的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新建专用线与既有专用线接轨按照本办法办理。军事专用线接轨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未明确铁路局管辖的新建铁路由新建铁路建设单位或委托邻近铁路局负责专用线的接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专用线接轨管理实施细则报国铁集团发改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委托铁路局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应在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中明确由铁路局或者合资铁路公司负责接轨管理工作由合资铁路公司自行负责的合资铁路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后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授权国铁集团发改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已签订接轨合同的按原合同办理。《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铁总货〔2019〕53号)同时废止。
附件:铁路专用线接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