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程序为:
(1)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方可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2)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⑦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3)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计划申请,铁路局(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不予审核,严禁施工。
(4)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