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现下列情况之时应进行与下表相对应的生产检验:
a)每焊接200个接头;
b)更换加热器,氧气、乙炔生产厂家变更时;
c)更换主要焊接操作人员,或调整焊接工艺参数;
d)焊机停焊钢轨1个月以上,开始焊接生产前;
e)每隔3个月或累计焊接600个接头;
f)调整热处理工艺参数之后;
g)更换热处理设备之后;
h)加热器(感应、火焰)的供方或加热器的结构、尺寸改变之后。
2、生产检验的项目及受检焊接接头试件数量见下表
检验项目 | 1条中a)、b)、c)、d) | 1条中e) | 1条中f)、g)、h) | |||||
外观 | 探伤 | 落锤 | 断口 | 硬度 | 宏观 | 硬度 | 宏观、显微组织和晶粒度 | |
试件数量 | 5 | 2 | 1 | 2 | 1 | |||
注1:外观和探伤检验合格后的试件作为落锤试件。
注2;硬度试件2个,包括测试轨顶面硬度1个和测试纵断面硬度1个。 注3:宏观检验、显微组织和晶粒度检验利用硬度试件。 |
3、生产检验受检试件所用钢轨的生产厂、轨型、钢牌号、交货状态应与焊接生产用钢轨相同。生产检验使用随机加焊的试件,应采用与焊接生产相同的工艺焊接受检试件。生产检验结果应符合第3章相关规定,检验合格方可继续生产。
4、年度内进行的生产检验(外观、探伤、落锤、断口硬度和宏观检验项目),应包含本年度焊接的各种钢轨,必要时应加大生产检验的频次。
5、生产检验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焊轨组织名称、焊机型号及出厂编号、热处理喷风装置的型号及出厂编号、主要焊接操作人员姓名及岗位培训合格证编号、钢轨生产厂、钢轨轨型、钢轨钢牌号、钢轨交货状态、检验设备、生产检验的原因、详细的检验结果等内容。
6、生产检验有1个及以上试件不合格时应予以复验。
第1次复验:对不合格试件加倍取样复验,经检验合格表示生产检验结果合格;若试件中有1个及以上不合格,应再复验。
第2次复验:对不合格试件加倍取样复验,经检验合格表示生产检验结果合格;若试件中有1个及以上不合格,应判生产检验结果不合格。
文章来源:TB/T 1632.4-2014 钢轨焊接 第4部分:气压焊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