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砟轨道与线下工程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铁路无砟轨道与线下工程交接管理工作,明确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无砟轨道施工与线下工程顺利衔接,又好又快地推进工序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铁路无砟轨道基面(梁面、路基面、仰拱填充面等)质量交接和无砟轨道接口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定义:移交单位指负责桥梁、路基、隧道施工的承包商。接收单位指负责无砟轨道施工的承包商。
第二章 交接依据
第四条 《高速铁路轨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Q/CR9605-2017、《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1-2010、《高速铁路桥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2-2010、《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3-2010、《高速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4-2018、《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601-2009、《铁路工程沉降变形观测与评估技术规程》Q/CR 9230-2016、联合体下发的《工序交接管理办法 Handover Process Procedure》(JBHSR-IC-QM-PCD-010 Rev.00)、《**高铁线下工程沉降变形观测与评估实施细则》(IC/HSRCC.CM/PT/V/1347-2020)。
第五条 设计图纸要求。
第二章 交接程序
第六条 无砟轨道施工单位与线下工程施工单位属于同一承包商,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由承包商内部协调完成交接。
第七条 无砟轨道施工单位与线下工程施工单位属于不同的承包商,交接管理工作由联合体组织,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参加,按照《工序交接管理办法 Handover Process Procedure》(JBHSR-IC-QM-PCD-010 Rev.00)程序要求进行交接。线下工程未通过交接,不允许进入无砟轨道工序施工。
第八条 线下工程在符合设计要求,取得合格的沉降评估报告后,移交单位进行自检自验,自检合格后,移交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接收单位和联合体提交工序移交申请,接收单位应审核轨道铺设条件评估报告,确认线下工程工后沉降变形符合设计要求,由双方在工序交接单签认后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详见《工序交接管理办法 Handover Process Procedure》(JBHSR-IC-QM-PCD-010 Rev.00)附表。交接未通过,移交单位必须在联合体要求期限内整治完成并重新提交交接申请,并再次移交。
第九条 为提高工效,移交单位在自检自验时,也可邀请接收单位一并参加。但移交单位对提交的自检记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质量交接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无砟轨道与路基工程工序交接
1、无砟轨道施工前路基工程交接内容:沉降变形评估报告、竣工测量资料、测量标志、接触网基础、CPⅢ元件埋设立柱、基床表层级配碎石压实质量、路基面中线、高程、宽度、平整度及横向排水坡度。
2、无砟轨道施工前路基工程交接质量要求:
(1)沉降变形评估报告应包含:观测点的沉降预测分析、沉降变形评估、评估结论及建议、铺轨后至交验期间沉降变形情况分析。
(2)测量资料应连续,沉降观测设施及装置、观测断面数量及每一断面观测点布设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接触网支柱基础距线路中心线位置、沿线路纵向位置、截面尺寸、埋置深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 | 检验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1 | 距线路中心线位置 | 0~+20mm | 尺量 |
2 | 沿线路纵向位置 | ±10mm | 仪器测量 |
3 | 形状尺寸(截面尺寸) | 0~+50mm | 尺量 |
(4)CPⅢ元件埋设立柱具备埋设轨道控制网CPⅢ点的条件。
(5)基床表层级配碎石压实应内在密实,板结良好,压实质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填料 | 压实标准 | ||
地基系数K30(MPa/m) | 动态变形模量Evd(MPa) | 压实系数K | |
级配碎石 | ≥190 | ≥55 | ≥0.97 |
(6)基床表层级配碎石表面中线高程、路肩高程、中线至路肩边缘距离、宽度、横坡、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 | 检验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1 | 中线高程 | ±10mm | 仪器测量 |
2 | 路肩高程 | ±10mm | 仪器测量 |
3 | 中线至路肩边缘距离 | 0~+20mm | 尺量 |
4 | 宽度 | 不小于设计值 | 尺量 |
5 | 横坡 | ±0.5% | 坡度尺测量 |
6 | 平整度 | 15mm/3m | 3.0m直尺和塞尺测量 |
(7)基床表层所用土工膜铺设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 | 检验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验方法 |
1 | 铺设范围 | 不小于设计值 | 尺量,查验检验批资料 |
2 | 搭接宽度 | 0~50mm | |
3 | 设置高程 | ±30mm | |
4 | 接缝错开距离 | ±50mm |
第十一条 无砟轨道与桥梁工程工序交接
1、无砟轨道施工前桥梁工程交接内容:沉降变形评估报告、竣工测量资料、测量标志、接触网基础、CPⅢ元件埋设防护墙、桥面中线、高程、宽度、平整度、梁缝宽度、相邻梁端顶面相对高差、排水坡、预埋件(含挡水台预埋筋)位置、连续梁梁面高程加密测量、梁面拉(凿)毛质量、伸缩缝。
2、无砟轨道施工前桥梁工程交接质量要求:
(1)沉降变形评估报告应包含:观测点的沉降预测分析、沉降变形评估、评估结论及建议、铺轨后至交验期间沉降变形情况分析。
(2)测量资料应连续,沉降变形观测装置的规格、材料及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接触网支柱基础、CPⅢ元件埋设防护墙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 | 检验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
1 | 中心位置 | 5 | 尺量 | |
2 | 长度 | ±15 | 尺量 | |
3 | 厚度 | ±5 | 尺量 | |
4 | 顶面高程 | ±10 | 水准仪 | |
5 | 顶面及侧面平整度 | 3 | 1m靠尺、塞尺 | |
6 | 垂直度 | 3mm/1m | 吊线尺量 | |
7 | 预留孔中心位置 | 15 | 尺量 | |
8 | 接触网支柱基础 | 螺栓外露长度及螺纹长度 | 0~5 | 测量检查 |
螺栓相邻间距 | ±1 | |||
基础中心距线路中线的距离 | 0~+50 | |||
基础横断面尺寸 | ±20 | |||
基础顺线路方向偏移 | ±50 | |||
基础顶面高程 | ±5 |
(4)桥面中线、高程、宽度、平整度、相邻梁端顶面相对高差、排水坡、预埋件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 | 检验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1 | 桥面中线位置 | 10 | 仪器测量 |
2 | 桥面高程 | ±20 | 仪器测量 |
3 | 桥面宽度 | ±10 | 仪器测量 |
4 | 桥面平整度 | 5mm/1m | 1m靠尺、塞尺 |
5 | 相邻梁端高差 | 10 | 仪器测量 |
6 | 预埋件位置 | 符合设计要求 | 尺量 |
7 | 排水坡 | 符合设计要求 | 坡度尺测量 |
(5)连续梁梁面高程宜按不大于3m一个断面加密测量。
(6)桥面清洁度:无灰尘、无杂物、无油渍、无垃圾、整洁有序;梁面拉(凿)毛质量:底座板范围桥面拉(凿)毛均匀、无空白。
第十二条 无砟轨道与隧道工程工序交接
1、无砟轨道施工前隧道工程交接内容:沉降变形评估报告、竣工测量资料、测量标志、接触网槽道、CPⅢ元件埋设隧道边墙或排水沟、隧道底板及仰拱充填层表面高程、宽度、平整度、拉(凿)毛质量、横向排水坡、隧道中线位置。
2、无砟轨道施工前隧道工程交接质量要求:
(1)沉降变形评估报告应包含:观测点的沉降预测分析、沉降变形评估、评估结论及建议、铺轨后至交验期间沉降变形情况分析。
(2)测量资料应连续,沉降观测设施及装置、观测断面数量及每一断面观测点布设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接触网槽道安装定位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 | 检验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1 | 槽道嵌入混凝土 | -5.0 | 尺量 |
2 | 环向位置 | 30 | 尺量 |
3 | 纵向位置 | ±500 | 尺量 |
4 | 与纵向、环向平行(每米) | ±5 | 仪器测量 |
5 | 单独槽道倾斜 | 3 | 仪器测量 |
6 | 同组两槽道间距 | ±10 | 尺量 |
(4)隧道底板及仰拱充填层表面高程允许偏差为±10mm,宽度、平整度、拉(凿)毛质量、横向排水坡、隧道中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章 交接准备的资料及工具
第十三条 移交单位负责现场提供自检的附表1-5,并准备电子水准仪及配套铟瓦条码尺和50m钢尺。
第十四条 移交单位负责提供3米靠尺、1 m靠尺、0.5m水平尺、塞尺、标识用的红色喷漆等用具。
第五章 责任划分
第十五条 本着“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无砟轨道与线下工程的交接属于联合体内部工作面交接,施工责任方仍对其承担的施工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不变。
第十六条 在交接验收前,移交单位负责基面清理干净。交接完成后,各单位要保持移交工作面的整洁性,谁污染谁负责清理。
第十七条 联合体
1、负责组织移交单位与接收单位做好交接工作。
2、负责无砟轨道交接前的现场及技术资料准备工作。
3、负责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对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保证无砟轨道与线下工程交接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移交单位责任
1、对基面进行清理,保证基面干净、整洁、无杂物。
2、对自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对交接过程存在的问题按联合体要求的时间节点整修完成,并经过联合体的复查验收方可进行再次交接。
第十九条 接收单位责任
对移交单位的交接内容必须严格检查,把好质量关,不合格的工序不得签字放行,并对自己的交接签认的工序质量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联合体质量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中没有明确要求的,均按中国现有验标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