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国铁安监规[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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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物流,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机关各部门:

现将《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监管部门要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按照《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执法。各铁路单位要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规范报告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坚决防范和遏制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发生。

国家铁路局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交通运输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铁路协会,局属各事业单位。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和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等5个方面。

第四条 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制造、监造、养护维修等环节失管失控,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的走行部存在轮轴折断、悬吊部件断裂脱落,制动系统存在制动失效放飏,电气系统存在配线短路起火的;动车组、客运机车车辆未按规定使用耐火材料,消防器材配备不到位,擅自加装改造高压电器设备,高压油管路密封严重不良的;

(二)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主要行车基础设备设施、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未按要求定期进行中修、大修及高级修,或者到报废年限未按规定报废仍投入使用的;

(三)铁路专用设备应取得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条件不再具备,或者应进行检测检验而未进行检测检验,或者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应召回未召回仍投入使用的;

(四)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桥隧、路基、轨道等存在严重隐患,或者轮轨动力学指标严重超限的;

(五)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接触网支柱及基础(包括拉线基础)损坏严重、隧道吊柱松脱的;

(六)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信号系统设计错误、产品制造缺陷、列控或者LKJ数据错误等,造成联锁关系错误、信号显示升级、列车运行超速的;

(七)与行车相关的铁路控制系统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的。

第五条 铁路运输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运输生产组织过程中的安全关键环节未制定或者未落实相应安全制度措施,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错误办理接发旅客列车进路措施的;

(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列车冒进措施的;

(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实接触网停送电安全措施、防止电力机车带电进入有人作业停电区安全措施的;

(四)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营业线(含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现场管控措施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的;

(六)未制定或者未落实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

(七)匿报谎报危险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违反充装量限制装载危险货物,应押运的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押运的;

(八)进入铁路营业线的铁路机车车辆由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

(九)应制定装载加固方案的货物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货物装载加固方案装车的;

(十)未制定或者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在车站候车室、售票厅及行车公寓等人员密集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

(十一)通行旅客列车以及公交车或者大中型客运车辆的铁路道口,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道口看守人员作业标准的;

(十二)对无隔开设备能进入客车进路的货物线、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等线路,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侵入客车进路的措施的;

(十三)未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或者新建铁路线路未经验收合格、未通过运营安全评估,不符合运营安全要求投入运营的。

第六条 铁路沿线环境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沿线一定范围内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建设施工、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线路几何尺寸变化,线路基础空洞、下沉、坍塌、线路中断,或者施工机具侵入铁路建筑限界的;

(二)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两侧危险物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且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

(三)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跨越、穿越铁路铺设,或者与铁路平行埋设,或者架设的油气管道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

(四)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两侧的塔杆等高大设施,公跨铁桥梁、公铁并行道路、渡槽、线缆等设备设施(含防撞护栏、防抛网等附属设施)及日常管理不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

(五)在高速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设置的地面沉降区域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影响铁路基础稳定的;

(六)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不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的;或者在线路两侧及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

(七)违反国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定,擅自在铁路两侧设置弃土(石、渣)场或者采矿(采空)区,开挖山体、河道等动土作业,造成影响行洪、产生泥石流或者山体滑坡的;

(八)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规定范围内(桥长不足100米的为1000米、桥长100~500米的为2000米、桥长500米以上的为3000米)采砂、淘金的;

(九)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或者在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

(十)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隧道上方山体违规进行钻探作业的;

(十一)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两侧铁路地界以外的山坡地水土保持治理不到位,存在溜坍侵入铁路限界现实危险的。

第七条 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基本要求,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安全基础管理制度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任职要求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行业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第八条 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造成自然灾害防控体系失效,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主要功能失效未及时修复的;

(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实普速铁路旅客列车运行区段Ⅱ级及以上防洪地点和高速铁路防洪重点地段汛期行车安全措施的;

(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自然灾害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

第九条 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对其他可能导致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隐患,由铁路单位依据国家和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等进行判定。

第十条 本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wptab number=”2″ title=”解读” ]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安全生产法》等要求,完善铁路双重预防机制,推动铁路行业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日前国家铁路局印发《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铁安监规〔2023〕12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更好地理解适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判定标准》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空前重视,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实现了事故总量、特大事故、较大事故及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铁路行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全国铁路交通事故件数、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和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等方面依然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特别是发生了“6·4”贵广客专D2809次旅客列车脱轨事故,教训极其深刻。

针对当前铁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铁路局聚焦安全管理缺失、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全面梳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和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系统归纳铁路运输生产各专业、运输组织各环节安全关键和薄弱环节,分析研判铁路可能存在导致重特大事故和群死群伤的事故隐患,明确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和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等5个方面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这些内容有的是经过实践检验、各方一致认可的,需要加以强调和重申:有的是专门应对新风险、防范新问题的,需要加以提示和关注。

制定《判定标准》既是法律法规对铁路行业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也是加强铁路行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判定标准》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是扎实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针对性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二、工作思路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突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工作目标,紧盯高铁和旅客列车、道口及危险货物运输等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情形。二是防范反复发生和管理失控的重大安全因素,着重考虑铁路行业存在的因管理漏洞、制度不健全导致现场失管失控的安全隐患。三是强调外部环境对铁路安全的影响。

三、起草过程

国家铁路局深入分析研究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和判定标准,开展铁路交通事故、行业红线管理调查研究,结合《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铁路行业法规规章,起草完成《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初稿,广泛征求有关部门、铁路行业中央企业、铁路学协会和大专院校意见,并通过国家铁路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各方面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国家铁路局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5月8日施行。

四、主要内容

《判定标准》共十条,兼顾了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1.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

2.第三条根据铁路运输安全的具体特点,明确了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5个方面,分别是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和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

3.第四条至第八条针对上述5个方面,细化了37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其中主要行车设备设施方面7种、铁路运输生产方面13种、铁路沿线环境方面11种、安全管理方面3种、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方面3种。

4.第九条为兜底条款,为避免遗漏,同时考虑到各地区、各企业实际,明确了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对其他可能导致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隐患,由铁路单位依据国家和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等进行判定。

5.第十条明确了文件生效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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