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轨铝热焊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钢轨铝热焊接管理确保铝热焊接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控股铁路的线路大修、维修中的钢轨铝热焊接管理新建、改建铁路线路的铝热焊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总公司工电部负责制定钢轨铝热焊接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负责钢轨铝热焊接管理工作组织钢轨铝热焊接人员培训。
第四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工务部负责细化钢轨铝热焊接工作的管理制度督促、指导钢轨铝热焊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及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督促钢轨焊接单位进行型式检验和生产检验组织对焊接作业进行日常检查和作业回放抽查制定受托焊接的管理制度负责对受托焊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钢轨铝热焊接受托单位要求见附件)
第五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的钢轨焊接单位(含工务段、桥工段、大修段、大型养路机械段等)负责本单位钢轨铝热焊接作业管理负责与受托单位签订协议并对钢轨铝热焊接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钢轨铝热焊接工作实行专业化管理钢轨焊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钢轨铝热焊接管理工作焊轨人员应专业化非钢轨焊接专业队伍不得进行铝热焊接作业。
第七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的钢轨焊接单位应按管辖范围合理设置钢轨铝热焊接作业组原则上每个单位不多于5个每个焊轨作业组至少包含3名具有«钢轨铝热焊接培训合格证»的主要焊轨人员各焊接作业组应由铁路局集团公司工务部统一编号并建立台帐台帐包含焊接作业组所属焊接单位焊接作业组成员个人信息、培训合格证编号和有效期等信息焊接作业组主要焊轨人员变动时台账应动态更新。
第八条 若钢轨铝热焊接工作量超过作业能力铁路局集团公司的钢轨焊接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受托焊接作业。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作业要求
第九条 钢轨铝热焊接应执行铁道行业标准《钢轨焊接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TB/T1632.1)、《钢轨焊接第3部分:铝热焊接》(TB/T1632.3)和总公司相关标准、技术文件、焊接工艺规程。
第十条 钢轨焊接单位应按照《钢轨焊接》(TB/T1632)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和生产检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钢轨铝热焊接施工时受托焊接单位应提交型式检验和生产检验报告委托单位应对受托焊接单位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和生产检验报告进行查实受托施工作业前委托单位可组织受托焊接单位焊接作业组进行生产检验抽查。
第十一条 型式检验由钢轨焊接单位送检由钢轨焊接单位组织主要操作人员连续焊接16个接头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接头性能检验型式检验报告注明委托检验单位。
生产检验由钢轨焊接单位组织按焊接作业组送检由焊接作业组连续焊接4个接头委托有检验能力的单位或部门进行检验生产检验报告注明委托单位及焊接作业组人员。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一)钢轨焊接单位初次焊接铁路钢轨
(二)用新型焊剂或调整工艺时
(三)停产1年后恢复生产前
(四)取得型式检验报告的时间已满5年
(五)生产检验不合格
(六)钢轨钢种、钢轨轨型之一改变首次焊接时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生产检验:
(一)累计焊接200个接头或取得生产检验报告满6个月时
(二)两次焊接生产间隔达6个月及以上
(三)焊接作业组具有培训合格证书的主要焊轨人员中累计更换2人及以上。生产检验应针对不同轨型、钢种、交货状态分别进行。
第十四条 钢轨焊接单位的型式检验报告、生产检验报告、焊接工艺参数表、焊接人员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含编号和有效期)由铁路局集团公司工务部备案,焊接作业组主要焊轨人员累计2人发生变动时应由焊轨单位上报铁路局集团公司工务部更新生产检验报告和焊接作业组台帐等。
第十五条 钢轨焊接单位型式检验结果不合格时由钢轨焊接单位上报铁路局集团公司工务部由工务部组织进行分析整改必要时可组织焊接材料生产单位、接头性能检验单位、焊接人员培训单位等共同参与并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第十六条 钢轨焊接单位的焊接作业组生产检验不合格时由钢轨焊接单位组织进行分析整改并组织该焊接作业组进行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焊接生产。
第十七条 焊接质量出现较大波动时钢轨焊接单位必须上报铁路局集团公司工务部由工务部组织进行分析整改必要时可组织钢轨焊接单位、焊接材料生产单位、焊接人员培训单位等共同参与并重新进行检验钢轨铝热焊接因焊接材料、工艺等原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时工务部应及时向总公司工电部报告。
第十八条 委托单位发现受托焊接单位的焊接作业组不能有效保证质量应立即停止该焊接作业组焊接作业并上报铁路局集团公司工务部工务部组织相关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受托焊接单位整改完毕且焊接作业组生产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焊接。
第十九条 单根插入短轨铝热焊施工作业应根据作业条件、行车条件等按铝热焊接作业工艺要求安排天窗时间其他综合性施工作业含有铝热焊时应保证铝热焊单项作业时间焊接完成后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全断面探伤和平直度检查作业。
第二十条 应对钢轨铝热焊接作业过程进行记录内容包含《钢轨焊接第3部分:铝热焊接》(TB/T1632.3)附表B中的全部内容记录应至少保留1个大修周期。
第二十一条 在钢轨焊接过程中应用视频记录仪对焊接过程进行记录视频内容应及时备份文件名应与焊头编号一致钢轨焊接单位应对钢轨铝热焊接视频记录进行抽查视频记录仪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焊接人员
(二)焊接使用的主要工机具、材料、气体
(三)轨缝两侧的除锈质量、对轨情况、对轨后轨缝尺寸
(四)焊接前后焊头两侧划线标记
(五)从预热开始直到推瘤结束的整个过程(含预热过程中预热器气体压力)
(六)现场完成的钢轨焊接作业记录表
(七)接头编号、接头及两侧钢轨的表面状态,焊接视频资料应存放在专用存储设备保存期限为1个大修周期。
第五章 人员培训
第二十二条 主要焊轨人员资格性培训由总公司工电部统一组织劳务派遣单位和业务外包承揽单位可通过建立规范的委托培训关系委托铁路单位对其钢轨铝热焊接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培训考核合格后铁路局集团公司钢轨铝热焊操作人员由培训机构在«岗位培训合格证»“资格性培训”栏中登记铁路局集团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及业务外包单位钢轨铝热焊从业人员由培训机构发放«钢轨铝热焊接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钢轨铝热焊接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应重新参加培训。
附件
钢轨铝热焊接受托单位要求
一、资质要求
(一)营业执照及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认可的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铁路、轨道工程设计、施工钢轨焊接工程钢轨修复、养护工程等)
(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或市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铁路相关施工资质。
(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或市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焊接型式检验和生产检验报告
二、设备要求
自备用于钢轨铝热焊接的专业机具不少于5套并均满足施工使用要求。
三、人员要求
(一)下属焊接作业组不少于5组
(二)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员持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或市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焊接作业组施工负责人应取得«钢轨铝热焊接培训合格证»且有不少于3年的焊接经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焊接作业组取得«钢轨铝热焊接培训合格证»的操作人员应不少于3人。
我评论后咋没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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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的规定
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