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文件
铁运[2008]139号
关于印发《长钢轨运输列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适应铁路线路大修、维修和运输安全的需要,规范长钢轨运输列车使用,进一步提高长钢轨运输列车的运用管理水平,铁道部组织制订了《长钢轨运输列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长钢轨运输列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钢轨运输列车(以下简称长轨列车)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提高效率,确保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轨列车是同时具备运、收、卸长钢轨作业能力的专用设备,适用于50米及以上长钢轨运输。
第三条 长轨列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确保安全、周期检修、适时改造,使长轨列车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长轨列车由铁道部投资配属,产权归铁道部。
-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系统内长轨列车的管理。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长轨列车实行铁道部、铁路局、站段三级管理。
第七条 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为全路长轨列车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全路长轨列车的发展规划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全路长轨列车的使用、管理工作;
三、掌握全路长轨列车的数量、技术状况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长轨列车的采购、分配、调拨和报废工作;
五、组织编制长轨列车厂修送车计划;
六、参与长轨列车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铁路局管理职责
一、铁路局工务部门为全局长轨列车的主管部门;
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长轨列车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全局长轨列车运用管理工作;
三、掌握全局长轨列车的数量、动态、能力、技术状态,按时统计、汇总和呈报有关报表;
四、负责组织新造分配长轨列车的接车工作;
五、负责提出长轨列车的调拨和报废申请;
六、参与长轨列车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协调本局长轨列车的厂、段修送车工作;
八、负责组织全局长轨列车有关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第九条 配属段管理职责
一、落实上级有关长轨列车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管理细则和实施办法;
二、掌握长轨列车能力,合理使用长轨列车,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长轨列车生产任务,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提高设备利用率;
三、建立健全长轨列车台账,掌握并上报长轨列车的动态、技术状况、使用和安全情况,按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填报长轨列车报表;
四、负责长轨列车的管理、作业、维修及相关人员的选拔、确定和培训工作;
五、参加长轨列车接收工作。
第十条 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长轨列车使用与保养制度、操作细则、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标准。
第十一条 为保证长轨列车运用中的行车、作业、人身和设备安全,相关人员应认真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和有关长轨列车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长轨列车作业人员应通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铁路局应定期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考核。
第十四条 铁路局负责配备宿营车、餐车等附属车辆,并制订有效的消防制度及安全措施。长轨列车上还应配备火焰切割工具和相应的起复设备。
第十五条 长轨列车车上设施的日常、定期维护由配属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长轨列车应按时实施厂修、段修和辅修。厂修时车上设施由配属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长轨列车车上设施需要进行加装改造时,应制定改造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大结构改变须报部批准。
第三章 运行组织
第十八条 长轨列车运输按路用列车开行,牵引机车(含由车站出入焊轨厂专用线作业的机车)由机务部门安排固定机车担当。
第十九条 长轨列车运行所经区段,由担当该区段货运机车交路的机务段负责带道,必要时安排加挂补机。
第二十条 长轨列车的牵引机车纳入铁路局年度使用计划。配属段按时向铁路局申报年度机车使用计划,由铁路局机务处在机车运用工作计划中下达,站段按计划与相关机务段签订安全协议。机车使用应比照出租机车办理,具体要求由铁路局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制订。
第二十一条 长轨列车若进入施工地段施工,应纳入施工计划,并按规定提前3天向铁路局调度所提报。需开行时,由站段提前一天(上午10.00前)向铁路局调度所申请,并提出运行条件,由铁路局调度所在日班计划中安排。作业完毕后铁路局调度所应及时安排返回。
第四章 作 业
一 、装 轨
第二十二条 长轨列车进入装轨线,要准确对位,做好防溜措施,防止长轨车移动。
第二十三条 装轨前,长轨列车负责人应检查确认长轨车及车上各种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查点并补齐各种夹具、卡具、工具备品,并放置在固定地点。
第二十四条 装车应按照由第一层向第四层的顺序逐层进行,每层装轨前,应先将该层所有滚道梁关闭,翻下间隔铁,然后逐根吊装钢轨。
第二十五条 每层装轨后,拨动长钢轨对好横向位置,翻起间隔铁,间隔铁与轨端距离不大于15 m,间隔铁与间隔铁、间隔铁与锁定梁之间距离不大于50m,并锁定压铁将长轨纵向锁定。
第二十六条 装轨作业完成后,关好安全车上的活动门,并插好销挡。长轨列车空载层滚道梁均应处于关闭状态。
第二十七条 长轨列车每层限装60kg/m、50kg/m钢轨14根(7对),共装载56根;装载75kg/m钢轨时,装载量不得超过42根,装载方式:第一层装6对,其余三层各装5对。不足满载时应均布装载,严禁偏载。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车锁定长轨时,锁定螺栓要准确对位,防止运行中螺栓松动和锁定失效。每根长轨必须在同一车体上锁定两处,60kg/m钢轨锁定扭力矩应大于280N·m,75kg/m钢轨锁定扭力矩应大于350N·m,并采取防松措施。
第二十九条 保证长轨轨端与滚道梁的安全伸缩距离,防止运行过程中由于长轨伸缩撞断滚道梁,当轨端位于安全车上时,500m长轨轨端至末端滚道梁距离应不小于2.3m,其他长度的长轨悬伸长度按比例调整。采取适当的防止撞击横梁措施后,长钢轨另一端至末端滚道梁距离可小于2.3m。当装车的长钢轨长度不同时,对悬伸长度小于规定的长轨应采取捆绑等措施,同时不得将短长轨装在最外侧。
第三十条 如遇短轨需要夹板连接运输的,夹板和接头螺栓不得有伤损,两根轨端各拧紧不少于2根普通接头螺栓。
第三十一条装车长轨条应尽量排列整齐,并在每层钢轨顶面横向划一条标记线,以便检查长轨运输过程中的窜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装车时,随车作业人员与装车负责人共同逐层检查,确认长轨的装载及锁定符合要求,并作出相应记录。
二、运 轨
第三十三条 发车前,由长轨列车负责人安排随车作业人员检查列车各项设备及钢轨装载情况,使之处于正常状态,确认各车钩提杆与提杆座用铁丝捆绑牢固、车钩安装防跳木,并不再与车站办理交接检查。
第三十四条 长轨列车运行途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运行速度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按货物列车运行速度和区间运行时分掌握,要求平稳起动、运行和停车。列车运行限速等有关要求应在开车前以书面命令形式向机车乘务员传达。
第三十五条 长轨列车不得溜放,禁止通过驼峰。
第三十六条 重车情况下,在经过300~500m曲线半径时,限速 45km/h,在经过300m以下曲线半径或侧向通过9号以下道岔时,限速 25km/h。在不危及本列安全的情况下,禁止使用紧急制动,一旦使用了紧急制动,在前方车站随车人员要对长轨车状态和长轨装载状态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机车与长轨列车连挂速度,在重车情况下不得超过 3km/h。
第三十八条 重车运行时,随车作业人员应注意观察运行情况、轨端摆动量和钢轨窜动情况,发现影响行车安全时,立即通知机车乘务员停车(或采取停车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运行时,长轨上部、长轨与安全档之间严禁人员停留。
第四十条 长轨列车在中途站停车时,随车作业人员应对长轨装载情况、间隔铁、锁定卡具、标记线及长轨车连接状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作业尾车液压拨轨装置必须处于收回状态,列车所有部件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
第四十二条 在电气化区段运行、停车检查或作业时,严禁把工具、物品置于距接触网2m范围之内,不得攀登列车顶部。
第四十三条 当通过超偏载检测装置及TPDS检查发现长轨列车超偏载情况时,检测站应及时通知随车人员检查处理。
三、卸 轨
第四十四条 卸轨作业前,长轨列车随车作业人员应检查发电机、输送机、通风照明等设备工作状态正常。
第四十五条 卸车前,应提前将卸轨地段的线路砟肩推平,使枕木头石砟不高于枕木头平面,清除障碍物并对行车设施进行保护。
第四十六条 长轨列车进入区间作业时,由施工单位派人员登乘机车,指挥机车乘务员运行,作业时的起动或停车,以施工单位的指挥为准,作业要平稳操作、速度均匀。
第四十七条 长轨列车进出作业区间如需要推进运行时,随车车长应派专人在列车前端进行引导,并随时和机车乘务员保持联系,推进速度不得高于30km/h。
第四十八条 长轨列车卸轨最高速度不超过15km/h。
第四十九条 开始卸轨作业时方可放下间隔铁。
第五十条 应在列车停稳后进行长轨解锁作业,途中分卸时,应均衡卸轨;分卸后,应保证不偏载并及时恢复间隔铁。
第五十一条 两线线间距小于5m时,邻线通过列车,两线间严禁站人。
第五十二条 拉轨作业时严禁任何人在长轨端与输轨台之间行走。
第五十三条 夜间或隧道内卸轨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五十四条 长大坡道、小半径曲线地段卸轨时,应制定相应措施,防止解锁后长轨纵向移动。
第五十五条 需要地面拉轨时,拉轨卡具固定处距离作业尾车尾端后不小于2m。
四、收 轨
第五十六条 为了确保收轨作业安全,应在作业尾车、安全车、作业首车、锁定车安装紧急制动阀。
第五十七条 收轨前,检查确认滚道梁侧位锁定可靠,确认各紧急制动阀良好,风表压力达到500kpa。
第五十八条 收轨推进运行速度不大于5km/h,且匀速推进。
第五十九条 正常情况下长轨列车组收轨二层。在特殊情况下可收轨三层,但第三层收轨速度不大于3km/h。
第六十条 收轨小车空载顶进限速10km/h,跳跃施工超过5km进行收轨,应将收轨小车拖上尾车。
第六十一条 每组旧轨对位应符合第二十八条要求,并严格做到先锁定、后动车。
第六十二条 每层收轨后及时翻起间隔铁,收轨结束关闭安全档,收回工具、轨卡、梭头。
第六十三条 收轨结束,在前方站停靠后,将空载滚道梁置于关闭状态。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布的其他规则如与本办法不符时,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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