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轨行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项目轨行区从铺轨单位接管自移交运营单位期间,进入轨行区相关作业管理。
轨行区的范围包括区间(含风井、风道、联络通道)、车站站台层结构侧墙至站台边缘1米范围(含上空)。
第二章 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 在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指导下,项目部设置轨行区作业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部。组长为项目经理,副组长为项目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组员为安质部长、工程部长、调度(含工区)、各工区领导班子。
第四条 轨行区作业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调度室,配备专职调度员,负责作业计划的申报和定期巡查。
第三章 出入口管理
第五条 按照轨行区管理办公室要求申请办理出入卡,出入卡应记录持卡人员基本信息。
第六条 出入人员均应持卡,并经现场保安核证登记后方能进出。原则上不允许作业人员异地离场,因特殊情况确需异地离场的,需经出口、入口保安核实确认后方可出场。
第七条 进入轨行区作业前,施工作业负责人需核对作业人员信息,如发现人证不符情况严禁进入。施工作业负责人应在施工作业时随身携带作业票以备查验。
第四章 施工计划管理
第八条 轨行区计划实行报批制度。
每月二十日前提报下月的计划申请表(附件三)至轨行区管理办公室审核。
每周三 18:00 前提报下周的计划申请表(附件三)到轨道施工单位调度组审核。
每日14:00前将次日计划提报给调度组审核。
项目部及工区调度及时收集审批后发布的计划。
第五章 请销点管理
第九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调度组于每日17:00 前公布次日施工计划,并下发作业票(附件六)。特殊情况下,临时申请施工的必须提前一天向轨行区办公室申报,并提交临时施工计划申请表(附件四),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进入轨行区作业。每周的临时施工计划申请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超过的需报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作业人员凭作业票及出入卡,按作业票明确的作业时间、区段、指定的出入口等内容,经由施工作业负责人带队进入轨行区。进场前由施工作业负责人清点作业人数,经保安核对后进入轨行区。作业人员必须同进同出,严禁个别人员单独进出轨行区。
第十一条 作业完毕后,施工负责人必须检查确认人员、机具及材料全部出清作业区域后,经指定的出入口离开轨行区,再由调度员向轨行区管理单位值班调度办理销点手续。
第六章 作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二条 轨行区作业实行施工作业负责人制,根据作业任务配备足够的作业负责人,每个施工工点必须在作业负责人带领下进入轨行区施工,作业负责人对施工期间的安全和轨行区管理负全责。
第十三条 在办理进场许可单前必须上报本单位施工作业负责人(每个作业组1名)。施工作业负责人必须为正式员工,不得由施工作业队劳务人员担任。施工作业负责人名单和证件复印件报轨行区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必须由施工作业负责人带领进入轨行区。进场前由施工作业负责人清点作业人数,经保安核对后进入轨行区。作业人员必须同进同出,严禁个别人员单独进出轨行区。施工作业负责人必须全程监护,并在施工结束后与作业队一起销点退场。
第七章 队伍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 进场前须与轨行区办公室签订轨行区安全管理协议(附件一),并向办公室交纳 10 万元管理押金,押金存入轨道交通工程指挥部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进场前须办理进场作业许可单,必须遵守“进场、退场有序”的原则。正式进入轨行区作业前,必须经指挥部相关部室确认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已审批,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已完成后办理进场作业许可单(附件二)。
第八章 设备或材料进场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进入轨行区的车辆必须有相关的合格证明及检测检验报告,经轨行区办公室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轨行区不允许存放材料、机具、设备等;对于作业中确实需要的材料、机具、设备等应在不影响行车安全及其他专业作业的前提下,应制定相应管理及安全措施报轨道施工单位现场调度组审核,再向轨行区管理办公室提交 《设备进场许可单》(附件5)审批,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才可存放到指定安全区域位置,现场必须设置隔离及警示标识并派专人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看守防护。
第九章 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组织对进入轨行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现场专职安全防护人员进行防护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每周参加轨行区管理办公室召开的轨行区施工管理协调会,协调解决本周请点及施工进度完成情况、下周计划发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现场交叉施工等出现的相关问题。该协调会原则上生产副经理(或安全总监)及调度人员必须参加,未参加会议的视为下周无施工计划。
第二十一条 临近(五十米内)或进入既有线轨行区施工的,作业方案和计划须提前上报运营公司审查。
第十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必须按照以下标准配齐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
红旗和黄旗:用于轨行区和地面线昼间的施工防护;
红灯和黄灯闪光灯:用于地下线路昼夜间和地面线路夜间的施工防护;
对讲机:至少配备三部对讲机,用于两端防护员和施工人员之间联络;
口笛(口哨):防护员用来警示施工人员,注意列车;
防护服:防护员和施工人员统一穿着具有夜光效果的防护服,在夜间或地下线路等光线不足区域,确保司机和车长能看见防护员和施工人员;
统一穿着具有夜光效果的防护服,正确佩戴安全帽(原则上进入轨行区施工的班组佩戴的安全帽单位格式为: XX公司土建X标,不符合该格式的作业班组不允许进入轨行区);
高处作业,使用移动脚手架或梯车,必须搭设牢靠,且操作人员系好安全带。
消防器材:作业队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满足必要情况下的轨行区动火作业消防需求。
第二十三条 凡进入轨行区施工,可能影响正常行车的,必须严格遵守施工计划申报书中要求的内容,切实执行防护措施,堆放物品不得侵入机车车辆限界,并设置专人负责防护工作,防护人员穿反光背心。
第二十四条 在未封闭行车轨行区进行施工交叉作业, 应根据情况和规定设置黄色或红色防护标志,地下线一律使用红黄灯, 在轨道车临近时,施工人员应及时撤到安全地带,并移开一切影响行车的超限物品。
第二十五条 防护装置和防护员设置距离根据本线实际情况,防护地点应设在作业区段两端各100米处;如遇曲线,防护地点设在作业区段两端各150米处。且在施工作业区两端都进行防护。施工作业如影响邻线车时,对邻线也应进行防护。具体要求如下:
(一)防护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下洞施工时必须先登记,出洞后要进行注销;
(二)防护员在出发前必须对携带的防护物品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防护用品作用良好;
(三)施工过程中,如施工单位的施工对列车运行的轨道、线路造成影响,已不能确定是否允许列车通过时,防护员必须显示红色指示灯,停车后通知列车的司机和车长,并做好记录;
(四)防护员必须专职防护,必须坚守岗位;
(五)施工人员和施工物品撤出机车车辆限界后,防护员撤除防护时,如果直接将红色标志去掉,司机将认为轨行区线路良好,正常速度通过;
(六)如施工的地点较多且不集中,施工点间距超过 200 米的,必须在每个施工点设置防护员防护,跨区间施工的无论施工点间距多少,都必须设防护员防护;
(七)施工人员不得超过现场调度组核准后下发的施工计划的施工里程施工;
(八)防护工作要坚持“谁防护、谁撤除”的原则,防护一旦设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挪移、更改防护装置;
(九)防护员手持防护标志防护,当列车接近时,防护员不能随意在线路中走动,应站在列车前进方向右侧(地铁是右侧行车制,面对来车方向左侧)显示防护信号;
(十)防护员严禁随意使用红色防护标志,在施工现场如不影响行车和不中断行车的情况下,防护员不允许将红色防护标志设置于线路上,在施工中段或结束时及时撤除防护,轨行区严禁出现无人看管的防护标志。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现场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管理,谁施工谁负责场地清理”的原则。各施工单位的机具、材料应严格按照地铁行车规定,在限界范围外存放,并在轨行区作业完毕后,对各自请点作业的区域进行清道,在确认垃圾已清理干净,人员、机具、材料出清后,汇报至项目调度员处,由调度员办理销点手续。
第十一章 小平车、梯车、手推车等小型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施工需要必须使用小平车、梯车、手推车等小型车辆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报经轨行区管理办公室验收后方可使用。使用时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计划在规定区段内行驶,且遵守以下规定:
1.在使用小型车辆前,应根据下发的周施工计划,提前一周填写办理好《小型车辆使用承认书》(附件七)。车辆在使用时必须满足安全使用条件,防溜制动、防倾覆装置性能良好;并在规定的区域、时间使用。施工负责人必须跟随车辆进行现场指挥。
2.施工前一天16:00前,施工单位与轨道施工单位现场调度必须核对次日施工计划,双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3.小型车辆的使用必须派专人在两端防护,防护距离100米,防护办法和施工防护办法相同。
4.小型车辆在轨行区停留时,必须做好防溜工作,使用过程中不得出现人车分离等情况。使用完毕后不得停留在线路上,放置在轨道旁时,必须做好固定措施,防止侵入限界,并派专人看守。
5.小型车辆必须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移动,不得溜放或用脚踢等。
6.坡度超过20‰的区段严禁使用小平车。
7.小型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的随车人员以保证车辆能随时撤出线路。
第十二章 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和工区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立应急工作机构,组织应急处置培训,配备应急处置设备,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 轨行区发生安全事故(件)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员,防止事故(件)扩大。同时必须按照上报程序规定报告。
第十三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违章作业处罚细则
(一)不服从轨行区管理办公室、调度管理的,对该单位一次性处罚 1-3万元/次。
(二)无计划施工、不办理轨行区作业票或不按作业计划进入轨行区施工作业的,对该单位一次性处罚 2-4万元/次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不按作业票规定超时或超范围作业的单位,对该单位一次性处罚 1-2万元/次。
(四)已办理轨行区作业票,未随身携带(原件、复印件均可),对该单位一次性处罚 0.3-0.5万元,同时暂停该单位轨行区作业,完善相关手续。
(五)未按作业票指定的出入口进出轨行区的单位,对该单位一次性处罚 1-2万元,按本办法办理异地出入手续的除外。
(六)轨行区防护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对该单位一次性处罚 1-2万元/处。
(七)动火作业未经批准或消防器材未配置到位的,对该单位一次性处罚 1-2万元/次。
(八)未严格执行用电管理,对违章用电,私拉乱接,存在安全隐患的,对该单位一次性罚款1-2万元。
(九)无施工作业负责人领队,私自进入轨行区的,对该单位一次性处罚2-4万元/次,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未经批准在轨行区使用发电机或其他需报批设备的,对该单位一次性处罚 1万元/次。
(十一)轨行区内作业人员无反光背心、防护用品未佩戴 ,一次性处罚 0.2万元/人。
(十二)一般安全事件处罚,发生一般安全事件,责任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承担其相应责任。并对该单位作以下处罚:
1.轨行车辆违章停放,对该单位一次性处罚0.5-1万元/次;
2.轨行车辆发生溜逸,对该单位一次性处罚1-3万元/次;
3.施工机具、材料存放、脚手架搭设等侵入行车限界,对该单位一次性处罚1-2万元/次;
4.私自在轨行区搭设便桥,或跨越股道影响行车的,给予该单位一次性处罚 0.5-1万元;
5.轨行区施工无防护用品、防护措施,人员安全不到位的,给予该单位一次性处罚 0.5-5万元。
(十三)不文明施工及现场管理
1.对于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在洞内吸烟、随地大小便的,一次性处罚 0.5万元/次;
2.未对成品、半成品(含测量基标)进行保护,造成的损失由肇事单位承担并对施工单位一次性处罚 2万元/次;
3.未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对施工单位处罚 0.5-1万元/次,同时承担垃圾清运出轨行区的费用;
4.施工现场发现偷盗设备、材料等情况的,处罚该单位 1-3万元/次;
5.对轨行区请点联络人工作不力,未及时传达调度组工作要求、 轨行区施工协调不力等情况,对该单位罚款 1万元。
6.未按规定抽排轨行区及车站积水,对责任单位罚款0.3-0.5万元/次。
7.故意损坏施工照明,罚款0.2万元/次。
8.调度员未按时上报轨行区施工进度统计表,或不满足上报要求的,对该单位每次处罚人民币0.2-0.5万元。
第三十二条 奖励
1.轨行区施工中表现突出,施工任务完成较好,且无违章、无安全文明事故违规、险情事件发生,被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通报表扬的,项目将给予奖励。
2.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对安全隐患、苗头或事件处理得当,并及时上报的,给予个人奖励 0.1-0.3万元。
3.对轨行区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0.2万元的奖励,并通报表扬。
4.轨行区施工计划上报及时、完善,轨行区内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表现好的单位给予1-2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章 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 1.轨行区安全管理协议
- 2.轨行区进场作业许可单
- 3.轨行区施工周(月)计划(样表)
- 4.轨行区施工临时计划(样表)
- 5.作业单位设备(材料)进场许可单
- 6.轨行区作业票
- 7.轻型车辆使用承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