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8〕80号
关于印发《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工程基桩控制网(CPⅢ)测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集装箱、投资公司:
为规范CPⅢ网测量及管理工作,保证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轨道工程施工精度和运营维护要求,现印发《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工程基桩控制网(CPⅢ)测量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工程基桩控制网(CPⅢ)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工程基桩控制网(CPⅢ)测量管理工作,满足轨道及相关工程施工、运营及养护维修精准定位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工程CPⅢ的测量管理。
第三条 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工程CPⅢ测量应严格执行《客运专线无碴轨道铁路工程测量暂行规定》(铁建设〔2006〕189号)、《时速200~250公里有砟轨道铁路工程测量技术指南(试行)》(铁建设函〔2007〕76号)和《关于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工程测量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铁建设函〔2008〕42号)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应建立统一的平面、高程控制基准,作为勘测设计、工程施工、运营维护网统一的测量基准(即“三网合一”)。
第五条 勘测设计阶段应建立CPⅠ、CPⅡ和高程控制网,线下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建立CPⅢ网。
第六条 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同一铁路项目CPⅢ测量应采用同一种数据处理软件,数据处理软件应经过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与审批。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软件的实际应用效果,适时发布统一的数据处理软件,规范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数据处理软件的使用。
第七条 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宜采用统一的CPⅢ标志,同一条线必须采用统一的CPⅢ标志。
第八条 CPⅢ测量成果资料及桩橛应妥善保存,实行测量成果资料、桩橛现场交接验收制度。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等单位进行测量成果及桩橛的交接。
第九条 CPⅠ、CPⅡ、CPⅢ和高程网测量及复测工作应由专业测量队伍实施。
第十条 测量记录、计算成果和图表,应书写清楚,签署完善,并应复核和检算,未经复核和检算的资料严禁使用。各种测量原始记录(包括磁卡、电脑记录)、计算成果和图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CPⅢ测量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结合各阶段工作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及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各种测量仪器和工具应符合规范要求和测量方案要求,并应做好经常性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定期检校和鉴定。
第十三条 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工程CPⅢ测量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CPⅢ测量作业程序
第十四条 CPⅢ测量作业程序包括前期准备、测量作业、评估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CPⅢ测量前,应对CPⅠ、CPⅡ和高程网进行一次复测,编写复测报告,并进行评估。
(二)根据复测评估报告,对于点位的位置和密度不能满足CPIII测量要求的平面、高程控制点,按插点或插网的方法进行同精度加密。
(三)在隧道贯通后应进行隧道洞内CPII控制网和水准高程的贯通测量。
(四)CPⅢ测设单位结合轨道的结构类型及施工工艺,对CPⅢ的测量方案进行技术设计。
(五)建设单位组织评估并审批CPⅢ测量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测量作业阶段。CPⅢ测设单位根据批准的CPⅢ测量实施方案开展CPⅢ测量工作。埋设CPⅢ测量标志元器件,采集CPⅢ测量数据,进行CPⅢ测量数据平差计算等。
第十七条 评估验收阶段。CPⅢ网测量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评估及验收。CPⅢ控制点在竣工验收时必须进行一次复测。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线CPⅢ测量工作的相关技术和管理文件,明确设计、施工单位或测设单位责任分工,统一全线CPⅢ布网、测设方法、桩橛埋设、测量数据格式、测量仪器与人员、平差软件和标段衔接测量等要求。
(二)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测量技术交底及交接CPⅠ、CPⅡ控制桩和水准点桩。
(三)CPⅢ测量前,负责组织CPⅢ测量实施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数据采集与平差处理培训。
(四)负责组织对施工单位提交的CPⅢ测量实施方案的评估,并审批CPⅢ测量实施方案。
(五)轨道工程施工前,负责组织对施工单位完成的CPⅢ进行检验。
(六)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等单位进行竣工测量验收及测量成果和桩橛的交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测量技术交底和交桩工作。负责交接后的桩橛保护工作。
(二)交桩时,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交接的控制桩进行复测。复测的控制桩应包括CPⅠ、CPⅡ控制点和水准点,并将复测报告提交给建设单位。
(三)CPⅢ网建立前,负责对CPⅠ、CPⅡ控制点和水准点再进行一次复测。
(四)CPⅢ网测量前,负责对CPⅢ网的测量方案进行设计,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五)负责实施CPⅢ测设和复测,并编写CPⅢ成果报告报建设单位。对CPⅢ控制桩的正确、完整性负责。
(六)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测量验收及测量成果和桩橛的交接。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测量工程师,负责各级控制网的测量监理工作。
(二)编写测量监理实施细则,并报建设单位核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测量技术交底和交桩工作。
(四)负责对CPⅢ测量实施全过程监理。
(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对CPⅢ测量实施方案的评估工作。
(六)轨道工程施工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CPⅢ检验工作。
(七)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测量验收及测量成果和桩橛的交接。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一)负责建立CPⅠ、CPⅡ及高程控制网并编写勘测报告。
(二)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测量技术交底和交桩工作,向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测量技术交底及交接CPⅠ、CPⅡ控制桩和水准点桩。对交桩前的CPⅠ、CPⅡ控制桩和水准点桩的正确、完整性负责。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CPⅢ测量实施方案评估工作。
(四)轨道工程施工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CPⅢ检验工作。
(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测量验收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