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晃车处置
(1)轨检车
Ⅳ级偏差:出现Ⅳ级偏差时,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随检人员立即通知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员通知行车部门对病害处所前后各100m线路进行限速,随后通知车间安排驻站联络员赶赴车站办理限速手续。列车限速标准按《青藏铁路公司行车组织规则》第172条第三款:“允许速度大于或等于100km/h的线路,后续列车限速60km/h运行;允许速度小于100km/h的线路,后续列车限速35km/h”规定执行。作业人员到达晃车地点后,立即申请临时天窗进行检查处理.处理完毕,线路达到开通条件,现场施工负责人要按照逐级提速的原则开通线路。开通线路,人员、机具撤离至防护栅栏外,待后续列车通过病害地点,确认设备正常且经请示段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车间主任(副主任)现场盯控处理结果,主管副段长组织专业科室到现场复核分析,制定具体措施,同时安排人员添乘。
Ⅲ级偏差:车间主任(副主任)立即赶赴现场,并在当日申请临时天窗进行处理。
(2)车载Ⅲ级偏差重复(50m范围内)达到3次及以上或便携添乘仪达到Ⅲ级偏差且人体感觉严重晃车时,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立即通知行车调度员按规定进行限速,同时要求管辖车间立即安排驻站联络员赶赴车站办理限速手续。列车限速标准按《青藏铁路公司行车组织规则》第172条第三款:“允许速度大于或等于100km/h的线路,限速60km/h运行,允许速度小于100km/h的线路,限速35km/h运行”规定执行。人员、机具到达现场后,立即申请临时天窗进行检查处理。处理完毕,线路达到开通条件,现场施工负责人要按照逐级提速的原则开通线路。开通线路,人员、机具撤离至防护栅栏外,待后续列车通过病害地点,确认设备正常且经请示段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同意后,撤离现场。车间主任(副主任)现场盯控处理结果,主管副段长组织专业科室到现场复核分析,制定措施。
(3)人工添乘及机车乘务员反映晃车
严重晃车:未经现场检查确认前,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立即通知行车调度员按规定进行限速,同时要求管辖车间立即安排驻站联络员赶赴车站办理限速手续。列车限速标准按《青藏铁路公司行车组织规则》第172条第三款:“允许速度大于或等于100km/h的线路,后续第一趟限速60km/h运行,如该列车通过晃车地点,列车司机仍报告晃车时,后续列车限速为35km/h通过晃车地点,列车司机仍报告晃车时,封锁该区间。允许速度小于100km/h的线路,接到司机晃车报告时,后续第一趟限速35km/h通过晃车地点,列车司机仍报告晃车时,封锁区间”规定执行.人员、机具到达现场后,立即申请临时天窗进行检查处理。处理完毕,线路达到开通条件,现场施工负责人要按照逐级提速的原则开通线路.开通线路,人员、机具撤离至防护栅栏外,待后续列车通过病害地点,恢复常速,确认设备正常且经请示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同意后,撤离现场。车间主任(副主任)现场盯控处理结果,主管副段长组织专业科室到现场复核分析,制定措施.
2.处置前的添乘检查
接到晃车信息后,所属线路车间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添乘检查(如所属线路车间人员不能立即赶赴相邻车站时,由段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立即通知相邻线路车间安排人员进行添乘),与机车乘务员共同确认晃车情况,在列车通过晃车地点后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添乘检查情况,并确定列车限速条件,由段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通知行车调度员限速条件并进行限速。
3.列车放行条件
发生晃车信息(含轨检车、车载仪、便携式添乘仪、人工添乘及机车乘务员反映严重晃车),现场处理完毕,确定列车放行条件时,按照“允许速度大于或等于100km/h的线路,第一趟限速60km/h运行,第二趟限速100km/h运行,第三趟恢复常速运行;允许速度小于100km/h的线路,第一趟限速35km/h运行,第二趟恢复常速运行”的规定执行。同时车间要安排人员对上述列车进行逐趟添乘确认,掌握线路状况,确保行车安全.
4.作业标准及要求
(1)晃车处所的检查、处理、质量回检及干部盯控,执行记名检、记名修制度。
(2)上线检查时,对晃车信息综合分析,机车乘务员反映的晃车要对其前后各200m范围的线路几何尺寸及轨道结构进行全面检查;添乘人员反映的晃车要对其前后各100m范围的线路几何尺寸及轨道结构进行全面检查,轨距、水平实行隔一量一,高低、轨向均使用10m弦绳逐枕测量,圆曲线正矢按照每5m点破点检查,其它项目全面查看、重点检测.
(3)线路检查后,分析确定整治方案,根据晃车排查范围进行综合整治.需电务、供电等单位配合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