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线路设备应急程序及标准

1 故障检查处理程序

(1)当工务人员接到车站或行车调度通知的设备故障后,按以下登记、检查﹑签认程序办理:

①局工务调度立即通知有关工务段调度并到调度所了解情况。

②工务段调度接通知后立即通知故障地点所在车间和工区,所在车间和工区立即启动故障应急预案,按调度通知的地点,确定上线的封闭网口(特殊情况下,在无网口地段可拆除栅栏,落实专人临时看守后进人栅栏,抢修后及时恢复栅栏)并设置驻站防护。

③工区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应立即出动赶赴故障地点抢修。

④车间和工区人员到达封闭网口后,立即向车站请求本线封闭及邻线限速的起止里程(限速160km/h),待本线封闭邻线限速后立即上线检查,确认故障后,立即向车站和工务段调度汇报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a.现场检查人姓名,职务。

b.故障地点的里程;××公里××米,如是道岔还应汇报车站道岔编号。

c.故障的主要情况、对行车的主要影响及范围。

d.故障处理方案。

e.预计本线封闭的时间,需要封闭的起止里程,邻线需慢行的起止里程﹑慢行速度、慢行时间。

f.处理故障需要的机具,材料。

⑤工务驻站防护接现场检查汇报后,在车站进行登记、签认。

⑥故障处理完毕由现场施工负责人确认后,通知驻站防护在车站销点。

⑦需轨道车或机车出动时,检查人员提出轨道车或机车运行要求并向车站、行车调度、工务段调度汇报,行车调度立即通知机车、轨道车(含接触网轨道车)司机做好准备,工务车间、工区人员登乘轨道车(含接触网轨道车),机车到达故障地点。车务部门应按就近原则安排轨道车(含接触网轨道车)或机车进入区间。

(2)当工务人员作业或设备检查发现设备故障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对行车安全有影响的要立即采取封锁或限速措施。

②立即向车站、行车调度、工务段调度汇报(汇报的内容同上),工务段调度同时向路局工务调度汇报。

③工务驻站防护接现场检查汇报后,在车站进行登记、签认。

④由调度员发令,进行设备故障处理,需轨道车或机车出动时,调度员需立即安排。

⑤故障处理完毕由现场施工负责人确认后,通知驻站防护在车站销点。

⑥对不需要立即处理的设备故障,要确定天窗内整修方案,报工务段批准后方可实施。在故障地点对应封闭网外设置临时监护。

(3)当添乘检查的工务人员发现设备故障或严重晃车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添乘检查的工务人员立即向段调度﹑路局工务调度汇报,工务处调度及各段调度人员应建立专门台账记录。

②当便携式线路检查仪或车载式线路检查仪晃车幅值达到规定的超限数值时,应立即按规定限速放行后续列车或封锁线路。

a.添乘检查的工务人员要立即通过司机报告调度所动车台,列车调度员进行限速或封锁,同时通知相关工务段调度和局工务调度,由工务段及时办理限速或封锁相关手续。

b.工务处调度收到达到限速超限值的车载晃车信息后,立即通知调度所动车台列车调度员,根据晃车幅值等级办理限速相关手续。

③若需慢行或封锁线路,工务处调度要立即向处长,主管处长汇报,工务段调度要立即向段长、主管段长汇报。段长、处长向主管局长汇报。

④工务段调度接到需慢行通知后,要立即安排人员办理有关手续。现场检查分析确定整治方案及放行列车条件。

⑤根据现场静态检查及后续动车组车载设备检测情况,如病害静态几何尺寸超限值在限速偏差及以内,可适当提高列车运行速度;如病害处所几何尺寸超限值超过有关规定限速标准,则按限速条件放行列车,待固定维修天窗处理达标后恢复常速。

⑥如果需要立即封锁线路处理,段长或主管段长必须赶赴现场;组织人员、机具,材料迅速处理,尽快开通线路,第一列动车组开通限速(原则上按降低一挡速度办理),后续动车组放行速度应根据前一列动车组车载信息确定。

⑦当日利用固定天窗进行病害整治完毕后,必须执行现场质量回检制度,确保整治后轨道几何尺寸达标,方可恢复线路正常运行。

⑧工务段要指派专人管理防护车载信息地面接收系统,保证系统正常使用。对CRH(中国高速铁路)车载信息实行实时监控,发现Ⅲ级及Ⅲ级以上报警,要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全程跟踪超限信息的检查整修情况,并按照规定反馈。

⑨工务段要加强动车路径的设备养护,对养护不到位或天窗作业质量不良,人为造成动车组动态报警超限,致使限速或封锁线路情况发生,工务处要及时召开专题分析会,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4)工务上线的规定:

工务在需上线检查,处理设备故障或严重晃车时,由车站值班员根据工务登记,通知辖区派出所或驻站公安值班人员。现场检查,处理的工务作业人员须按规定着装并向公安或护路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公安或护路人员应主动配合,放行工务设备检查,故障处理人员并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2 各种故障处理程序及标准

2.1线路钢轨(焊缝)折断故障的处理

线路钢轨(焊缝)折断时,应按《安规》的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断轨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按以下要求处理。

(1)检查要求。

①按故障区间里程确定抢修上线的抢修封闭网口。

②通知相应轨道车待命,随时准备出发。

③检查钢轨.携带机具及防护人员分工。

④带齐抢修机具,奔赴确定的封闭网口。

⑤上线后按分工逐段检查,对轨道电路闭塞分区必须检查到区段终端。

(2)处理措施。

①紧急处理。当断缝为垂直断裂且断缝拉开不大于50mm、上下左右无严重错牙时,迅速采用鼓包夹板及急救器进行临时加固,将短路铜线或回流线连接在断轨处两端,沟通信号,随即复紧断缝前后50m扣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限速5km/h开通线路;当断缝小于30mm时,限速15~25km/h开通线路。在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后,根据现场情况,适当提高放行列车速度。

②临时处理。当钢轨折损严重或断缝大于50mm,不能立即焊接修复时,应封锁线路,切除伤损部分,两锯口间插入长度不小于12m的同型钢轨,轨端钻孔,上接头夹板,用10.9级螺栓拧紧。在短轨前后各50m范围内,拧紧扣件后,按不大于120km/h的速度放行列车临时处理时,应先在断缝两侧轨头非工作边做出标记,标记间距离约为14m,并准确丈量两标记间的距离和轨头非工作边一侧的断缝值,做好记录。

③永久处理。对临时处理的处所,应及时插入长度不小于12m的同型短轨进行焊接,恢复放行无缝线路轨道结构。钢轨折断宜直接进行永久处理,条件不具备时可进行临时处理,放行列车时,焊缝轨温应低于300℃。

④道岔的辙叉、尖轨及钢轨伤损需要更换不能焊接时,应进行临时处理和限速(速度不超过120km/h),并尽快恢复原结构。

2.2 伤损钢轨的处理

(1)重伤。当检查发现重伤钢轨后,应先将列车运行速度降至120km/h及120km/h以下,同时派人现场监护,由工务段立即组织更换。现场监护人员根据钢轨伤损发展情况确定列车运行速度,必要时封锁区间。

(2)轻伤有发展。当发现轻伤有发展钢轨时,应立即上夹板加固,放行列车速度不得超过16okm/h,并在24h内进行永久处理。

2.3 无缝线路胀轨的处理

(1)当发现线路出现连续碎弯并有胀轨迹象时,要立即采取限速或封锁措施,并安排专人巡查、监视,工务段主管段长立即到现场进行组织处理,待线路稳定后,逐步提高行车速度,恢复正常速度。

(2)作业中如出现轨向﹑高低不良,必须停止作业,并及时采取防胀措施。

2.4 胶结绝缘接头拉开或失效的处理

(1)当胶结绝缘接头拉开时,应立即复紧两端各50m线路扣件,并加强观测,然后有计划地在天窗点内进行更换。

(2)当胶结绝缘接头失效时,应立即更换,进行永久性处理。如暂不能永久处理,可更换为备用高强绝缘接头进行临时处理并限速(速度不超过120km/h)。进行永久处理时,应保证修复后无缝线路锁定轨温不变。

2.5 红光带故障的处理

任何情况下接通知后,工务检查人员带上通信工具、回流线(3根)、道钉锤、450mm 活口扳手(1把)、信号备品,照明工具﹐按照规定的故障检查处理程序配合电务进行巡查,当查明故障原因为电务问题是,按规定配合登记处理;当工电双方均未发现问题时,工务人员应继续巡查故障影响的整个轨道电路闭塞分区,特别对胶结绝缘失效﹑扣件联电及断轨进行重点排查,直到任何一方发现问题时再登记按预案处理。

2.6 动态检查严重超限的处理

(1)便携式线路检查仪

①时速200km动车组工务便携式添乘仪(挡位置于“标”)达到以下超限值时应采取相应限速措施:

a.水平加速度达到0.16g或垂直加速度达到0.18g时,列车临时限速160km/h。

b.水平加速度达到0.18g或垂直加速度达到0.22g时,列车临时限速80km/h。

c.水平加速度达到0.20g或垂直加速度达到0.25g及0.25g以上时,封锁线路处理。

②时速160km/h的”蓝箭”号、“先锋”号特快列车工务便携式添乘仪(挡位置于“标”)达到以下超限值时应采取相应限速措施:

a.水平加速度达到0.16g或垂直加速度达到0.21g时.列车临时限速120km/h.

b.水平加速度达到0.20g或垂直加速度达到0.23g时,列车临时限速80km/h。

c.水平加速度达到0.25g或垂直加速度达到0.28g及0.28g以上时,封锁线路处理

(2)车载式线路检查仪

①当垂直加速度实测值达到0.16g或水平加速度实测值达到0.17g时,列车临时限速160km/h。

②当垂直加速度实测值达到0.19g或水平加速度实测值达到0.22g及0.22g以上时,封锁线路处理。

(3)轨检车及动检车

轨检车及动检车检查Ⅳ级超限时,随车工务人员及时通知局工务调度,由局工务调度立即联系行车调度并通知相关站段封锁线路,工务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检查整修,整修后视现场情况确定放行列车速度。

(4)人工添乘严重晃车

司机或工务添乘人员感觉严重晃车时,机车乘务员立即通知行车调度、工务人员,由他们立即通知局工务调度封锁线路,工务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检查整修,整修后视现场情况确定放行列车速度。

2.7 静态检查严重超限的处理

当线路、道岔几何尺寸超过表1规定的限速偏差值时,CRH动车组应临时限速至160km/h及160km/h以下,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整修后视现场情况确定放行列车速度。

表1 线路、道岔几何尺寸限速偏差值

项目 限速偏差值/mm
轨距 +6、-4
水平 8
高低 9
轨向 8
三角坑 7

2.8 道岔故障的处理

发生道岔故障后,要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处理,对道岔转辙部和轨道电路区段范围内进行认真检查,确定故障位置及原因,以最快速度排除故障,恢复设备的使用。在故障未彻底排除前,有关人员不得撤离现场。

(1)非渡线道岔尖轨、尖轨基本轨折断

①封锁折断钢轨运行方向的一侧线路(直股或曲股),开通非折断钢轨一侧线路(必要时对折断处所进行加固),并按45km/h及45km/h以下速度放行列车,具体由现场抢修负责人确定。

②组织更换折断尖轨或尖基轨,并实施永久性冻结或焊接,常速开通线路。

(2)渡线道岔直尖基本轨折断

①封锁直、曲股线路,道岔开向直股正位,曲股钩锁钉固。

②对折断钢轨进行紧急加固处理。

a.当断缝位于易于加固处所时,应立即用平卖板及急救器进行加固。

b.当断缝位于不易用夹板及急救器加固处所时,若能使用防爬器,则用防爬器卡紧断缝处轨底;若不能使用防爬器,应立即采用重型钩锁器对尖轨和尖基轨进行钩锁加固,并采取在折断处所枕盒轨底穿短枕木头,加钉道钉、上轨距杆等措施进行加固。

c.当基本轨轨面揭盖时,应插入长度不小于6m的钢轨。

③开通直股线路,限速45km/h及45km/h以下放行列车。

④组织更换折断尖基轨,并实施永久性冻结或焊接,常速开通线路。

(3)渡线道岔曲尖基本轨折断

①封锁直、曲股线路,道岔开向直股正位,曲股钩锁固定,折断处所穿入短木枕,捣实线路,采用分开垫板扣件固定钢轨外侧轨底或用轨距杆固定钢轨;条件许可时采用断轨急救器或钻孔上夹板。

②锁定曲股线路,开通直股线路,限速45km/h及45km/h以下放行列车。

③组织更换折断尖基轨,并实施永久性冻结或焊接,常速开通线路。

(4)非渡线道岔可动心部分翼轨折断

①封锁折断翼轨―侧线路。直股一侧运行方向翼轨折断,封锁直股线路并加锁,按规定速度开通曲股一侧线路;曲股一侧运行方向翼轨折断,封锁曲股线路并加锁.常速开通直股线路。

②组织更换可动心辙岔,并实施永久性冻结或焊接,常速开通线路(第一列禁止放行动车组)。

(5)渡线道岔可动心部分翼轨折断

①曲股方向翼轨折断,预案同非渡线道岔。

②直股方向翼轨折断。

a.道岔开向直股方向锁定,可安装急救器部分,采用急救器加固;翼轨弯折部分,采用特制短平夹板将长心轨和翼轨进行顶锁,同时加垫短木枕。慢行5~25km/h,开通直股线路。

b.组织更换可动心辙叉,并实施永久性冻结或焊接,常速开通线路(第一列禁止放行动车组)。

(6)可动心轨折断

①道岔开向直股方向锁定,可安装急救器部分,采用急救器加固;心轨与翼轨密贴部分,采用特制短平夹板将长心轨和翼轨进行顶锁,同时加垫短木枕。慢行5~25km/h,开通直股线路。

②组织更换折断可动心轨辙叉,并实施永久性冻结或焊接,常速开通线路(第一列禁止放行动车组)。

(7)可动心辙叉更换基本程序

①将既有线上折断可动心辙叉拆除,必要时可使用氧焊切割。

②对正线旁邻线有站线的处所,由轨道车将可动心辙叉运至对应地点;对邻线没有站线处所,在相对应的正线设置临时点,将备用辙叉滑入并组织更换。

③用预先准备的三段短钢轨搭设滑轨,将备用辙叉滑入指定地点组织更换。

④当日不能实施焊接时,应钻孔上好夹板按不大于120km/h开通线路,次日天窗点内实施永久性焊接,常速开通线路。

3 有关要求

3.1 成立动车组路径铁路应急故障处理组织

(1)工务处、工务段设抢修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科长为组员,加强对应急故障处理的领导。

(2)各车间设抢修小组,由车间主任任组长。

(3)每个抢修组每天要留有足够的值班人员,确保故障的检查和处理。

3.2 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出动快,查找快,处理快

(1)划分每个抢修组的责任地段,各负其责。

(2)确定每个抢修组所对应的疏散口,并绘制成图上墙。

(3)抢修料具要专人负责,确保良好使用,消耗材料要随用随补充。

(4)严格值班,做到随叫随到,抢修人员有保障。

(5)凡发生故障,值班段长要立即组织抢修,并安排技术干部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3.3 加强防护工作,确保人身安全

(1)凡上线检查处理故障时必须在邻线限速,本线封锁的条件下方可上线。(2)检查处理故障时,严禁两线间有人站立或存放机具,材料。

(3)故障处理后,人员,机具,材料必须同时撤出,严禁在现场留有任何人员﹑机具.材料,待人员,机具,材料全部撤出后,列车恢复正常速度。

(4)有关防护信号及标志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其他要求

(1)现场处理故障完毕后,要在当日天窗点内检查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凡在现场焊复的钢轨,焊复后要及时探伤,运行10d后再次进行探伤复核。

(3)工务段,车间要建立故障检查处理台账,对每次发生的故障要详细登记,发生断轨时要拍照,并留有断轨头的标本。

(4)凡发生钢轨伤损影响列车或断轨故障,由工务处组织分析。

(5)处理故障放行列车速度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由现场负责人确定。

文章来源:

周国英主编《铁路轨道施工与修理》[M].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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