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铁总发改〔2018〕108号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力推进铁路建设项目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国家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铁路建设项目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大局意识,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资源能源节约意识、环保红线意识,切实增强环保底线意识、资源利用上线意识,主动适应节能环保新常态,扎实推进绿色铁路建设。
(二)建设单位对铁路建设项目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承担主体责任,从建设单位成立开始要明确节能环保工作主管领导,配备专职节能环保管理人员,督促设计、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节能环保要求,加强铁路项目前期、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管理。
二、加强前期调查研究,抓好设计源头控制
(三)预可研阶段,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沿线环境敏感区调查筛选,筛查控制性因素,理清所经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及其法律法规要求、功能区划、环境敏感程度等,对法律法规禁止穿越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等区域予以绕避。
(四)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环评单位对环境敏感区路段线路方案开展多方案同精度比选,加深设计工作,优化线路走向和工程设计。对经论证确实无法绕避环境敏感区的线路方案,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报送线路涉及敏感区情况,依托路地合作机制,在地方政府部门统一协调指导下积极推进并完成敏感区手续办理。对于涉及法律禁止穿越的环境敏感区线路方案,在相关规划没有完成调整前原则上不得作为推荐方案。
(五)项目主要技术标准、方案比选以及站场设置要充分考虑能耗因素,深入研究牵引种类、机车类型。主要耗能设备应优先选用国家1级能效产品设备,并根据工程特点,加强新型光源、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及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应用。
(六)路基、桥梁、隧道、工经相关专业要统筹协调,科学设定工期,树立“零排放”的理念,合理控制弃土(渣)总量、大临设施数量和规模。弃土(渣)场选址严格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施工的经济性和便利性。
(七)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建设单位要加强对设计单位各专业落实能评、环评、水保批复要求的监督,确保项目节能、环保、水保措施按批复要求落实到位。各专业设计篇章中应说明本专业对能评、环评、水保及其批复的落实情况,并在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篇章中汇总相关工程措施和投资,明确措施清单。弃渣场、搅拌站、梁场和隧道施工环(水)保措施应按照“一场一图”、“一洞一图”要求进行设计。
(八)建设单位要督促设计单位建立其他专业与节能、环保、水保专业审核联签制度,确保各项节能、环保、水保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环境敏感区或重要噪声敏感点路段相关专业施工图未经环保、水保专业审核不得交付实施。
三、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文件编制质量
(九)建设单位应尽早确定能评、环评、水保编制单位,与前期工作同步推进,并在合同中明确能评、环评、水保编制单位相关责任,建立能评、环评、水保与设计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能评、环评、水保对设计的指导作用。
(十)能评、环评、水保编制单位提出的节能、环保、水保措施和优化设计方案应与设计单位进行充分对接,突破常规或技术标准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编制单位开展工程可行性、合理性和经济效益论证,对于不具备实施可行性或明显不合理的节能、环保、水保对策措施应向编制单位说明原因,及时修正,确保能评、环评、水保提出的各项措施有效、可行。
四、强化施工检查监督,确保“三同时”制度落实
(十一)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过程中节能、环保、水保监督管理,将节能、环保、水保工程实施一并纳入工程监理,对重点项目或环境敏感度高的项目可实施环保、水保专项监理。
(十二)建设项目能评完成审查,环评、水保完成批复后,应严格控制重大变动。经对工程变化情况进行梳理,确实构成重大变动的,应及时组织完成评审或报批程序。
(十三)建设单位要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规范施工,积极防范和查处施工违规行为,特别是对敏感区路段工程施工要加强环境监控,进行重点管理。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弃土(渣),坚决查处“未批先弃”的行为,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设计选址和容量进行弃土(渣)的,应按程序先履行变更手续。不具备弃渣场工点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方案批复、作业指导书、征用手续批复等前提条件,不遵守“先挡后弃”原则,未完成变更手续,施工单位不得弃土(渣)。
声屏障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设置,线路和敏感点相对位置关系较环评未发生变化的,不得改变声屏障位置、长度、高度、型式。
隧道正式开挖前必须实施完成施工废水处理装置,并经组织检查验收合格。
(十四)环评批复要求环保拆迁或功能置换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承担征地拆迁工作的,建设单位应督促地方政府将环保拆迁或功能置换与工程红线内拆迁同步实施,由建设单位承担征地拆迁的,建设单位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确保项目开通前完成环保拆迁或功能置换。
(十五)建设单位每半年应组织对建设项目能评、环评、水保批复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并报总公司有关部门。总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每年对在建项目节能、环保、水保工作进行抽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规范建设。
(十六)建设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加强节能环保设备招标和采购管理,将能效、环保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并严格执行。
五、按时完成专项验收,确保项目依法依规运营
(十七)建设单位要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节能、环保、水保验收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节能、环保、水保验收工作。
(十八)各建设单位要根据总公司年度新开通计划,提前部署和谋划新开通项目节能、环保、水保验收工作,有序推进项目验收。按照静、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要求,对建设项目环保、水保工作进行系统梳理,制定各阶段验收推进计划,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
(十九)建设项目节能环保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运营接管单位要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设施设备良好运行状态,确保发挥效益。弃土(渣)场等涉及后续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建设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在办理移交手续时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一并移交。
(二十)建设项目投入运营后,运营单位要加强对节能环保设施设备运行效果的跟踪监测,确保运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经监测确实不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应分析原因,采取补强措施。对煤炭、矿粉等散装货物堆存、装运采取抑尘措施,严格控制对沿线大气环境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