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指建设单位收到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含变更设计施工图,以下同)后、交付施工单位施工前,组织对施工图进行检查核对的活动。
第四条 施工图审核是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的重要程序,审核后的施工图是工程招标、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核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核的有关事宜纳入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同时明确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按照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等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施工图审核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铁路建设规程规范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切实提高施工图的质量。
第二章 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七条 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归口管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对施工图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工管中心直接组织重大桥梁、隧道、新型无砟轨道、省会城市及重点城市客运车站站房的施工图审核以及典型工程的施工图审核。
审核的重点为技术方案、工程措施和结构安全等,审查意见为施工图最终意见。
第九条 工管中心应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细化施工图审核流程,完善施工图审核标准,加强对施工图审核工作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施工图审核中的问题,并定期向总公司报告施工图审核工作情况。
第三章 审核依据及内容
第十条 施工图审核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有关规定;
(二)总公司有关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总公司有关标准;
(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初步设计(含变更设计)批复意见。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核内容:
(一)现场核对;
(二)审核施工图设计原则;
(三)审核施工图文件;
(四)审核施工图预算;
(五)审核变更设计施工图文件。
第十二条 现场核对的主要内容:
(一)迁改。核对电力线路、通信、信号、信息设施及油管、气管、给排水管等拆迁工程的位置和数量是否与设计一致。
(二)工程设计方案、工程措施。核对设计图纸内容与周边建设条件是否一致,核对工程设计方案、工程措施的合理性、可 实施性。
(三)大型临时工程。核对大型临时工程位置、规模等是否合理,数量是否与设计一致。
第十三条 施工图文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执行情况, 施工图文件编制内容、深度是否达到规范、规程的要求,是否执行了环评、水保、通航论证、防洪评价等批复意见。
(二)是否按验收后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进行设计。
(三)标准图、通用图、参考图选用是否正确,内部通用图设计及采用是否合理。
(四)路基型式是否合理,断面面积是否准确,填料是否符合要求,填料土石比例是否符合规范,调配、运距和基底处理方 法是否合理;路基挡护工程、防排水设计和站场综合管线布置是否合理,绿化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要求。
无砟轨道结构设计是否合理,无缝线路和道岔设计是否合理。
(五)桥梁墩台型式设置是否合理,是否与上部结构协调,技术条件相同的工点或标段墩台类型是否一致,基坑开挖(围堰)
防护是否安全合理,工程数量是否准确,桥渡方案是否满足防洪、通航、净空等要求。
(六)隧道工程措施,特别是不良地质地段的工程措施是否与地质条件和风险评估等级对应,施工组织措施是否合理,防排水设施是否与水文情况对应,防灾救援系统是否完善;弃砟场设置是否合理,环保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七)牵引供电电源是否与实际需要匹配,变压器接线方式是否合理,电杆和接触网立柱、各类线材规格及型号的选择是否合理,接触网构件是否匹配、合理,车站接触网支柱布置是否符合安全和景观要求。电力系统外部电源、变配电、防雷接地、自动控制等设计方案是否合理。
(八)通信信号系统是否与相邻线互连互通,设计方案是否合理,设备配置是否满足运营需求,地面设备与车载设备是否配套、兼容等。
(九)信息系统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是否满足互联互通、信息安全需要,信息机房、配线间等基础设施是否达到标准,设备配置和软件配置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十)客运车站站房重点审核总图及功能流线、广场及交通疏解、站房及客运建筑、消防及建筑设备,建筑平、立、剖面图, 建筑详图、结构布置图、构件详图、节点构造详图、基础详图、管线及装修和建筑电气设计图;相关专业的兼容性、衔接性。
(十一)设计文件站前站后、专业之间、子系统之间的衔 接是否合理,如接触网基础预留、沟槽管线预留、综合接地、电缆过轨预埋等;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是否通过正式技术鉴定。
(十二)防火、节能、环保、水保、建筑抗震、地质灾害防治等方案及措施是否与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一致;重点审核景观保护与恢复,植被保护与恢复,环境敏感区的保护,特殊保护项目,水、大气、噪声、振动等污染防治等。
(十三)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措施是否合理;铺轨基地、制梁场、客运专线轨枕板(块)预制场等大临工程设置方案是否合理,设计是否达到规定深度。
(十四)技术复杂结构工程的计算原则、模型、程序以及参数选用是否合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输入数据是否准确;对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进行审核,形成结论性意见,对于重点的特殊结构、新结构应进行复核验算。
(十五)施工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既有线施工过渡及安全措施是否可行并达到规定深度。
(十六)工程数量计算是否准确,工程量计量规则是否符合规定。
(十七)对施工图与初步设计主要工程数量对照表进行对比审核,并分析工程量变化原因。特别是施工图拆迁工程数量(含三电迁改、管线迁移,路内既有通信、信号、信息、电力、电力牵引供电、房建、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等)与初步设计数量应进行详细对比,分析增减原因。
第十四条 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核执行公安部《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公安局关于铁路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规定的审核程序和审查规则。建设单位应依据现行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规则》组织审核。
第十五条 施工图预算审核主要内容:
(一)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原则、采用的定额和人工、材料价格是否与初步设计批复原则一致,施工图预算文件编制内容、深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二)施工图预算的工程数量是否与施工图纸工程量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相符合,是否满足工艺、工法要求,是否存在差错漏碰或重复计列;各类工程技术指标是否合理;铺轨基地、制梁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轨枕板(块)预制场等重点大临工程概算是否单独编制并准确无误;施工过渡工程预算是否按照过渡方案进行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费计列是否符合规定;并与初步设计工程数量进行详细比较。
(三)重点审核三电迁改、油气管、水管、道路等的数量、协议和投资,临时工程的方案、数量和投资,并与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对比。
(四)在与初步设计预备费相同的情况下,比较施工图预算和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特别是对比具体各章节费用,分析投资增减原因和其他费用计列的合理性,以及控制工程、重点工程、主要工程的数量和指标,做到工程投资与设计内容、工程数量匹配。
第四章 审核单位条件及委托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核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及人员承担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
(一)审核单位应具有铁路设计甲级资质或铁路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站房工程施工图审核单位应具有建筑设计甲级资质或铁
路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并从事过铁路站房设计或审核。
(二)审核工作的总体负责人应主持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专业负责人应主持过不少于 2 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专业设计工作。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三)审核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和 6 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或参与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 65 岁,60 岁以上审核人员一般不超过该专业审核人员数量的 1/3。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审核人员应具有高速铁路设计或审核经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核的,应依法选择施工图审核单位,并签订施工图审核合同。施工图审核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核范围;
(二)审核时限;
(三)审核人员要求;
(四)审核质量要求;
(五)施工图审核费用、支付方式及与审核质量挂钩方式;
(六)施工图审核考核;
(七)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施工图审核的,聘请的专家应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聘请专家费用可比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
价格[2007]670 号)附表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执行,在施工图审核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图审核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程、规范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对施工图进行审核, 施工图审核单位对审核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核费用在初步设计审查时纳入总概算。施工图审核费用原则上按建设项目静态投资额及下表比例确定,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可调整一个百分点,但最高不得超过施工图设计费的 25%。桥隧等独立工程的施工图审核费用为施工图设计费的 18%。在可研批复后,建设单位根据可研估算计算施工图审核费,开展施工图审核单位招标工作。
序号 | 静态投资¥(亿元) | 占施工图设计费比例(%) |
1 | ¥<50 | 25 |
2 | 50≤¥<100 | 24 |
3 | 100≤¥<200 | 23 |
4 | 200≤¥<400 | 22 |
5 | 400≤¥<600 | 21 |
6 | 600≤¥<800 | 20 |
7 | 800≤¥<1000 | 19 |
8 | ¥≥1000 | 18 |
建设单位先期按审核总费用的 85%支付,剩余 15%费用根据考核结果,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支付。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初步设计
批复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按施工图工程数量和施工图预算编制规定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并与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进行比较。施工图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供图协议约定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提供下列资料,做好配合审核工作。
(一)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地质勘察报告;
(三)施工图设计原则;
(四)技术复杂结构工程的计算书;
(五)征地拆迁数量详表;
(六)主要工程数量计算表;
(七)施工图预算及其与鉴定后修改概算对照分析表及相关说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核按照先进行现场核对,再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核,最后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核的程序进行。
施工图审核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审核单位编制的审核大纲进行审查;重大项目或工管中心确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后的审核大纲报工管中心核备。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收到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后, 应及时送交施工图审核单位。其中工管中心确定审核的技术复杂的桥梁、隧道、重点城市车站站房等重点工程施工图送工管中心。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图审核单位收到施工图文件后,及时检查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如有缺失应通知建设和勘察设计单位补齐,并尽快开展现场核对和图纸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图审核单位向其和勘察设计单位分批提交审核小结和审核总结,审核小结(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内容,审核小结(总结)需经单位技 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由注册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认真研究审核小结(总结),逐条分析小结(总结)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补充勘察,修改设计,并将审核意见落实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给建设单位及施工图审核单位。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图审核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审核意见情况进行确认,建设单位对分歧意见应组织勘察设计和审核单位进行研究和确定,重大分歧意见应及时上报工管中心确定。其中对于消防设计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理解存在分歧的,应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铁路公安局确定。建设单位应将 铁路公安局确定意见及执行情况报工管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核意见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 I 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图审核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加盖施工图审核专用印章后交付施工。交付施工的施工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变更设计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审核工作全部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施工图审核报告报工管中心审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告知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确定的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可以提请工管中心复查,勘察设计单位
应执行工管中心复查审核意见,及时修改完成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复查审核意见且施工图仍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第六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审核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故意虚列工程内容、工程数量的,或误列、遗漏工程内容、工程数量,影响单位工程本章费用达 3%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按故意虚列、遗漏、隐瞒施工图量差增减投资额的 5%扣减勘察设计费。
第三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的静态投资应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范围内。超出初步设计静态投资的,建设单位应按超出投资的 5%扣减勘察设计费,经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复同意的设计调整引起的施工图量差及相应投资变化除外。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图审核单位提交的问题进行分类,属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发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并纳入当期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评价。
第三十六条 工管中心应组织制订施工图审核考核办法,组织建设单位对施工图审核工作进行考核;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图审核考核结果支付剩余 15%施工图审核费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合同及施工图审核合同中约定,施工图经审核交付后仍存在严重问题或施工中因设计原因引起严重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勘察设 计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图审核单位按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费用的 15%承担赔偿责任,直至施工图审核费扣完为止。
施工图审核单位在施工图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应扣减其施工图审核费。
第三十八条 扣减的勘察设计费、施工图审核费,以及依据考核结果支付施工图审核费后的剩余部分纳入预备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核、优化设计、剔除差错漏碰和不合理因素后,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章节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复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之内,报鉴定中心核备,抄送计统部、建设部、工管中心。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 设计总概算的,须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当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未超过批复初步设计总概算时,节省的工程投资,纳入预备费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的施工图审核工作情况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标准执行总公司建设单位考核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铁路局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核工作的领导,指导项目管理机构按本办法完成施工图审核工作。
工管中心按本办法对施工图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 问题责成相关单位改正。
第四十二条 对施工图审核中的违规行为,由工管中心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总公司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铁路工程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 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建设[2010]36 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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