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更改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以内变更设计的活动。
施工图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第四条 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初步设计、施工图质量,切实减少变更设计,各参建单位应互相配合,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变更设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正常推进。
第六条 变更设计必须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建设、投资管理规定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 对初步设计审批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重大工程措施:
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规模;
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
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是指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站房建筑方案、重要环水保措施等(详见附件 1)。
2.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专业设计原则的。
3.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的。
4.建设项目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5.国家、铁道部相关规范、规定重大调整的。
第九条 除Ⅰ类变更设计外的其他变更设计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 Ⅰ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一项变更设计原因为一个变更设计。
Ⅱ类变更设计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严禁合并或拆分变更设计。
第三章 Ⅰ类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一条 Ⅰ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会审变更设计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变更设计文件、批准变更设计文件、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
第十二条 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后,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均可就设计文件中符合Ⅰ类变更设计条件的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变更设计建议应在变更内容实施前提出,并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附件 2)。
第十三条 会审变更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就Ⅰ类变更设计建议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研究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提出变更设计类别及变更设计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附件 3)。
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主要内容进行确认,需要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的应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危及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方案,并进行应急处理,属于Ⅰ类变更设计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的或必要的,由鉴定中心、工管中心现场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先按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编制变更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以及确定的安全应急方案编制变更设计文件,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应包括变更设计原因、变更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预)算,原设计方案及工程数量和概算,有关原设计文件和变更设计图纸,经济技术比较资料和分析说明;Ⅰ类变更设计的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工点按初步设计阶段的重点桥渡、重点隧道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Ⅰ类变更设计文件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 30 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商勘察设计单位确定。
第十六条 初审变更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对Ⅰ类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初审,涉及环水保的重大问题的变更设计,应先向铁道部环保水保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再形成初审意见连同 I 类变更设计文件一并报送铁道部。
第十七条 批准变更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收到Ⅰ类变更设计文件后,应尽快组织现场核实,提出明确要求。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一般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需要补充资料的部分,应及时提出补充要求,并在资料补充后 20 个工作日内另行批复。
第十八条 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
建设单位根据Ⅰ类变更设计批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附件 4)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并就非施工单位责任的部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协议。
第四章 Ⅱ类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九条 Ⅱ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
第二十条 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使用后需进行Ⅱ类变更设计的,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等均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并详细说明Ⅱ类变更设计理由。
第二十一条 进行现场核实
建设单位收到《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应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对现场现状进行照相摄影,对照变更设计建议客观提出核实确认意见,确认人在确认意见上签名。签名后的确认意见和影像资料纳入变更设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 确定变更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现场确认结果进行会审,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并确认变更设计分类,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内容进行确认,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署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危及安全的Ⅱ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现场组织确定变更设计方案,按确定的方案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确定的变更设计方案编制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一般应在《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下发后 10日内完成施工图。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
第五章 变更设计费用
第二十五条 Ⅰ类变更设计概算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并对工程数量和费用进行增减对照,按规定报送铁道部审批。
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和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建设单位组织审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在预备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的,由勘察设计单位无偿承担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按规定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属于建设方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变更设计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非责任原因的变更设计,属于不可抗力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属于风险包干范围的,按风险包干相关规定处理;其他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费用,除相关规定外,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事宜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八条 非责任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按变更设计批复支付;责任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Ⅱ类变更设计不另计取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九条 对变更设计中节约投资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其费用方可纳入项目概算;未履行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其费用不得纳入项目概算。
第六章 变更设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负责 I 类变更设计审查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 I 类变更设计审查;对 I 类变更设计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工管中心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变更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制订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落实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协管部门、责任人员,建立考核制度并实施考核。定期对Ⅱ类变更设计及预备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年度报鉴定中心,抄计划、建设司和工管中心。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完善内部勘察设计及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提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质量,避免 I 类变更设计,减少Ⅱ类变更设计。应合理、系统、及时进行变更,减少工程损失和工期延误,同时要防止因工作失误再次造成变更设计。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图现场核对和施工过程中地质资料确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理人员和建设单位提出;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严格按照变更设计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将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以及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按照变更设计施工图实施监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同意变更施工。
第三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分别建立变更设计管理台帐,定期分析研究,查找存在问题,改进勘察设计管理,做好变更设计资料归档工作。变更设计归档资料包括:
1.变更设计建议书;
2.现场确认意见和影像资料;
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4.变更设计文件;
5.变更设计初审意见;
6.变更设计批复;
7.变更设计通知单及变更设计施工图。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在变更设计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发生Ⅰ类变更设计,以及建设单位在变更设计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依据《铁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并纳入建设单位考核。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参建单位责任追究的相关事宜纳入合同,通过合同对参建单位在变更设计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记录为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或施工图考核,并督促参建方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提请铁道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向有关部门提议中止相关执业资格等处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监察局举报或投诉。
铁道部依据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对变更设计违规行为、举报投诉进行调查,认定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Ⅰ类、Ⅱ类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内部管理事宜在代建协议中约定。
第四十三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单价承包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程序及审查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设计费用执行相应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建项目已签合同中非责任事故、问题的Ⅱ类变更设计,增减工程费用在 300 万元以内的,纳入风险包干费;增减工程费用在 300 万元及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在基本预备费中列支并相应调整施工合同额;在初步设计基础上招标的,施工图量差按已签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1 月 15 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 号)、《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1 号)、《关于调整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 号)同时废止。其他涉及变更设计文件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