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铁建设〔2020〕182号
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司: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 铁 集 团
2020 年10月27日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提高铁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铁集团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风险管理,是指铁路工程参建各方
通过风险计划管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后期评估等手段,对安全风险实施闭环管理,减少风险灾害和降低风险影响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铁路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复杂地质隧道、深水基础、深基坑、高陡边坡、技术复杂或特殊结构桥梁、地下工程、大跨度钢结构工程,高大模板、大跨度支架和满堂支架、移动模架、爆破作业、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以及工程线、营业线及邻近营业线施工等。
第五条 铁路工程安全风险等级根据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后果,按照«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技术规范»风险等级标准,分为极高、高度、中度、低度风险四个级别。极高风险和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风险工点。
第六条 铁路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应贯穿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工程施工全过程,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动态管理和分阶段实施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尽量规避极高风险,采取可靠措施减少和降低高度风险及其他风险。
第二章 安全风险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组织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安全风险管控运行机制,督促参建单位和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是工程勘察设计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单位和实施主体,应做好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安全风险辨识、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防控措施确定,工程实施阶段风险设计措施动态调整等工作。
第九条 施工图审核单位应加强施工图现场核对,全面审核风险工点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准确性,审核风险防控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实施阶段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单位和实施主体,应根据施工图阶段风险评估结果中安全风险有关内容以及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动态掌握安全风险变化,及时调整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做好施工阶段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是风险防范及控制的检查单位。监理单位应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监理职责,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风险监测方案和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施工过程安全风险监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国铁集团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做好风险识别、评估、防控等工作,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助解决现场出现的重大问题。工管中心归口负责隧道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组织重难点隧道施工图审核,对隧道工程实施阶段的风险控制实施监督,及时组织研究隧道风险控制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确定风险防范技术方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阶段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辨识并规避影响项目主要技术标准、线路走向等重大方案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和优化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做好勘察设计阶段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应纳入设计文件,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单位应编制安全风险管理计划,结合区域不良地质条件,对初选线路方案进行安全风险初步辨识,对线路方案及重点工程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提出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对无法规避的、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高风险工点,应按照«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等级建议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单位应对高风险工点的风险因素作进一步识别,须调整风险等级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应按照确定的风险等级,系统制订与之匹配的风险控制措施,因此产生的工程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在施工设计中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提出风险防范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审查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地质勘察补充定测资料、线路优化方案等,细化安全风险防控设计措施。重点对自然环境、地质条件、大型临时工程变化或重大设计方案调整带来的新的安全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完善和细化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优化设计方案,提出施工阶段安全风险控制和防范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建议进行论证,确定高风险工点及风险等级。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工点的相关资料应及时报送工管中心。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核单位应重点审核对高风险工点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及风险等级建议,提出优化和完善施工方法、工艺、工法的意见;组织专家对高风险工点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审查,审核和专项审查意见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九条 国铁集团发改部、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应指导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勘察设计阶段安全风险研判和辨识工作,有效规避重大安全风险;组织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提出的安全风险防范、控制等措施,明确下一阶段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第四章 工程实施阶段安全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保障体系和管控运行机制,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台账,实行高风险工点领导包保制度,对安全风险源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处置新增风险或发生变化的风险,严格检查参建单位风险监测、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工程实施阶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
(一)隧道工程主要为洞口高陡边仰坡、周边存在的重要建构筑物,穿越断层破碎带、岩溶、采空区、岩爆、有毒有害气体、高地应力、高地温、软岩变形、瓦斯、冻土、突泥涌水、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等不良地质施工等。
(二)桥梁工程主要为大型基坑,岩溶地区桩基施工,大跨及特殊结构桥梁、跨铁路(公路)桥梁、桥梁梁体架设、转体、悬臂、顶推及支架现浇施工,移动模架、高墩、深水桥梁施工等;
(三)路基工程主要为高路堤、深路堑、大型支挡工程、滑坡治理、不良地质路基施工等;
(四)站房工程主要为基坑支护、降水开挖、高大模板、起重吊装、桁架安装、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
(五)四电集成各专业主要为高空作业、电力作业等;
(六)其他工程主要为营业线施工、工程线施工、火工品管理和取弃土弃渣场选址、泥石流防治等。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做好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防范注意事项的交底工作,解决施工、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风险设计问题。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施工图现场核实工作,对可能影响质量安全或运营安全的施工图内容进行现场核实,优化完善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安全风险信息化管理工作,督促设计单位将高风险工点监控系统纳入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建立高风险工点作业人员自动识别、人员管理系统,视频监控、应急疏散通道等安全系统。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风险工点实施全过程分阶段动态管理,全面检查高风险工点,定期组织梳理项目风险工点情况,对发生变化或新发现的安全风险,组织调整或补充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明确项目风险管理部门,根据施工图阶段风险管理报告,结合标段实际,编制施工阶段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高风险工点专项施工方案,高风险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评审,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定后,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运用安全风险识别分析登记表、应对计划展开表、动态过程监控表、处置结果评定表等方式,对安全风险实施动态管理。并在高风险工点现场以铭牌形式对风险等级、风险类型、风险危害、防控措施、监测方案、应急措施、安全负责人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全面加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开展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培训和安全警示教育,开展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了解掌握岗位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做到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监测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监测重点为:
(一)路基监测包括膨胀岩土边坡、顺层路堑边坡、软质岩高陡边坡、路基隆起、沉降等。
(二)隧道监测包括人员进洞情况、超前地质预报、地表沉降、拱顶下沉、周边位移、水文地质、降雨量、隧道出水量、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元素、爆破震动、支护、衬砌和开挖质量
等。
(三)桥梁监测包括大型设备、复杂结构线形和应力变化、支护结构及地面变化、水位变化、重型结构各部件高程、结构稳定等。
(四)深基坑监测包括边坡位移和支护结构变化、临近建筑物沉降与位移、地下水位及水量变化、基底隆起等。
(五)临近营业线或石油管线等地下管线监测,包括线路、管线及地表沉降与位移等。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风险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管理机构,配备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施工配合工作,按规定开展设计巡查,动态优化设计文件,及时进行变更设计,解决涉及施工安全和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后期评估,对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效果进行确认和评价,全面总结项目安全风险管理经验教训,形成闭环管理。安全风险后期评估
纳入施工阶段风险后期评估报告,与对应的单位工程竣工文件一并交付。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中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风险管理责任,将安全风险管理纳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评价和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范围,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参建单位做好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专项检查,全面深入排查安全管理漏洞和现场问题隐患,加大对隧道、高风险工点和事故易发部位的排查整治力度,防止出现坍塌、坠落、倾覆、滑坡和行车事故,对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并及时处置。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机制,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采取定期排查与动态排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
第三十五条 国铁集团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指导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防控等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管理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按规定纳入建设单位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铁集团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20〕162号)停止执行。
感谢
很好的很好
V587,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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